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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认罪认罚,起诉阶段改定性 ——阳某峰假冒注册商标缓刑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4:56:18 浏览:2493次 案例二维码

【辩护思路和要点】

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是量刑辩护,所以辩护的重点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沟通的思路是争取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较低的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并最终在审判阶段争取到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13年开始,阳某峰进入A公司工作。直到2017年10月份,阳某峰在A公司为上游公司做假冒洋酒的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8亿元,被害单位涉及中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地多家公司。

经过阅卷,辩护律师认为该案虽然在非法经营数额和假冒洋酒单价方面事实不清,但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所以确定了量刑辩护的思路。

犯罪嫌疑人阳某峰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批准逮捕,1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为涉案金额巨大,案卷量也非常大,所以律师的工作重点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阳某峰不是老板,认定从犯的可能性大,最终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对他的影响相对不大,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中,辩护人主要强调从犯、坦白的法定情节,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等酌定情节,按照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思路与检察官进行沟通。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罪名从假冒注册商标罪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又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检察官不同意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辩护人又退一步争取缓刑的量刑建议,检察官也没有同意。案件提起公诉前,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检察院又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处罚金。虽然检察院最终没有建议适用缓刑,但考虑到有明显的量刑减让,辩护人建议阳某峰签署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再争取适用缓刑。

该案于2019年7月2日提起公诉,由于案件涉及到追加公益诉讼,直到10月17日才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后,辩护人又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2020年1月22日,法院为除第一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也看到了适用缓刑的希望。此后,案件由于疫情原因又中止审理,直到2020年6月15日恢复审理。恢复审理后,辩护人又多次联系法院,表达阳某峰愿意主动提前缴纳罚金,也得到了法院的同意。

8月7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阳某峰(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控方指控】

林某桂于2014年左右开始先后纠集申某坚、何某焕(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犯罪集团,专门从事用低档洋酒灌装、包装成高档洋酒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并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的酒通过S市辉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辉宣公司”)对外销售,辉宣公司下设老表仓、红仓、英仓、中若仪器仓、配件仓、宏定国际酒庄、大洋马公司等部门(这些部门名称都是俗称)。

中若仪器仓位于D市某地一楼仓库,该犯罪集团雇佣苗某发为中若仪器仓的负责人,先后雇佣了张某宏、公某平、阳某峰、魏某翔、郑某金、顾某林、陈某涛。苗某发、张某宏、公某平、阳某峰、郑某金、顾某林、陈某涛接收申某坚、何某焕送来的成品假冒酒,把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酒退回给申某坚、何某焕翻工,同时根据客服人员的下单内容进行备货,检查品牌、规格、数量、“打码”、镭射标签等是否符合订单要求,魏某翔负责对假冒马爹利蓝带进行封盖处理。最后苗某发、顾某林将订单货物送往红仓准备出货。

经统计,2018年2月1日至同年8月13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假冒并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各类洋酒合计人民币3.8亿多元。

 

【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为阳某峰做量刑辩护,争取相对不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仍然为阳某峰做量刑辩护,为其争取适用缓刑。

一、阳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阳某峰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及装卸货的事实,对其余七个同案被告人的分工情况也一并做出了详细供述,同时承认对该仓库存放假酒的事实知情。以上情节均符合坦白的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阳某峰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阳某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阳某峰仅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参制作假酒、假冒商标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关键环节,其在供述中也说明对假酒的生产地、销售地、公司老板、公司领导层并不知情,所以其在整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阳某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阳某峰从2018年8月份被关押至今,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看出其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清醒的认知,并且也有过想要中止该错误行为的意思表示,虽最终未能及时中止,但能从中看出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阳某峰,其本人均表示自愿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阳某峰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

本案中,阳某峰服从工作单位的安排承担酒的质检工作,参与时间较短,系初犯。阳某峰年纪较小,文化程度不高,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但他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轻。

五、阳某峰系其家庭的唯一支柱,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尽早回归家庭

阳某峰的父亲无工作劳动能力;其母亲患病,需要不间断地服药治疗,无工作劳动能力。因阳某峰此事,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经济上、生活上都陷入极大的困难。若对阳某峰适缓刑,有利于其尽快回归家庭,维持家庭的基本需求,不至于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阳某峰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恳请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阳某峰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发、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是中若仪器仓的普通工作人员,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发、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相关辩护人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阳某峰、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预缴罚金,被告人陈某涛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某翔、公某平参与犯罪期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被告人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均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阳某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办案总结】

这个案件的有效辩护,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有量刑减让的量刑建议,二是在审判阶段争取到适用缓刑。笔者认为第一点相对而言更加重要,因为获得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才使得在审判阶段获得适用缓刑成为可能。总结本案的办案经验,笔者想与大家探讨一下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什么案件考虑做认罪认罚?

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现象,可以称之为“有认罪、无协商”。大致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存在着协商的需求,不见得协商就一定会发生。只有当控辩双方都存在协商需求的时候,协商才会发生。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存在控辩双方都存在协商需求呢?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案件的事实并不特别清楚、证据并不特别充分,或者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并不那么明确,而是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存在多种可能性,检察官也没有很大把握的案件;

第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急于结案,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急于进入审判或完成审判的案件;

第三,某些地方的检察院为了完成认罪认罚指标,尤其是需要通过基层检察院提高认罪认罚率,来平衡上一级检察院的认罪认罚率的情况下,在完成指标的压力下进行认罪认罚的案件。

所以说,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追求结案速度的案件中,公诉机关不一定存在协商需求的。譬如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完全不存在协商需求,这类案件几乎没有协商的空间。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公诉机关面临的可能只有指标上的压力而已。在这类案件中,很难通过与公诉机关协商得到“量刑减让”。当事人可以认罪认罚,争取从宽;但即使认罪认罚了,也不一定从宽。这个时候,“从宽”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恩赐;当事人也可以不认罪认罚,那么在司法者眼里,就是不思悔改,就是负隅顽抗,就是不可救药,理所当然要从严处罚。

在这类案件中,不仅认罪认罚是单向的,没有协商的;而且从宽也是单向的,是司法者在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后依职权作出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刑事诉讼中的大多数案件,都是这么操作。

现实似乎有些无奈,但并不代表律师不能有所作为。恰恰相反,越是困难,越是专业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时候。所以,辩护人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概括为以协商辩护为主,以对抗辩护为辅。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以协商辩护的方式开展,但是对于一些事实、证据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对抗。

那么,什么案件考虑做认罪认罚?笔者认为一定是经过律师评估之后,认为定罪的可能性极大,且有一定空间跟检察官协商的,才做认罪认罚。没有体现出量刑减让的案件,要谨慎做认罪认罚。辩护人一定要树立一个理念,如果要实现有效辩护,量刑减让肯定是双方协商出来的,而不是检察官给予的。

二、检察官不听取律师意见怎么办?

笔者经常听同行抱怨检察官太霸道了,完全不听律师意见。检察官提前一天打电话给律师,通知律师去检察院见证认罪认罚,甚至也不说量刑建议,律师的作用几乎难以体现。说实话,笔者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笔者暂且不评论检察官的这种做法对不对,大家仔细想想,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意味着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律师并没有主动联系检察官谈认罪认罚问题,这其实就是律师自身的问题了。

大家都能感受到,认罪认罚制度出来之后,律师辩护节奏就被改变了。以前的辩护工作主要是在审判阶段,现在辩护人要把绝大多数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来完成,才能够真正有效地介入。

如果没有提前研究案卷、研究证据,律师就难以与检察官沟通对话。当检察官已经安排助理提出量刑建议,而律师却毫无准备没有应对策略,就注定了与检察官此次沟通的失败。

所以,辩护人有时候也要站在检察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要简单地去埋怨检察官太霸道,而是考虑辩护人到底有没有及时、有效地跟检察官沟通。

三、律师要了解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如何来的?

律师要多反思自己,包括要反思自己是否理解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如何来的。

首先,法院做量刑精准化这么多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可见量刑精准化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检察机关做量刑建议也刚刚起步,量刑精准化不可能是检察官的强项。提高检察官的量刑预判能力,一定也是未来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明晰这一点,就是要告诉自己,在量刑方面,检察官并不一定就比辩护律师专业。

其次,再来对比单个案件的投入时间。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检察官的工作量都非常大,一名检察官一年可能要完成几十件甚至是上百件公诉案件的起诉工作。但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一年办理十几件刑事案件,已经非常辛苦了。笔者之所以要做这个比较,是想说明一个问题,花在一个刑事案件上的绝对时间,律师比检察官要多得多,那就有可能律师会比检察官发现更多细节问题,更多的无罪或者罪轻的细节问题。

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所在,既然辩护人有更多的时间花在一个案件上,那么辩护人就把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梳理清楚,及时与检察官沟通,这实际上就是帮助检察官完成了本应由他完成的一些工作。

最后,检察官是如何确定量刑建议的呢?这一点笔者可以根据经验做一个推断。对于事实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根据经验确定具体的量刑建议;对于事实和证据比较复杂的案件,检察官往往会通过过往办理的案件以及类案检索,确定精准刑;如果刑罚较重的,可能还会和经验丰富的刑事法官交流,然后确定一个幅度量刑。

其实,检察官做出量刑建议的方法,律师也完全可以借鉴。

四、律师与检察官协商的筹码从哪来?

要说服检察官,律师就要懂得寻找谈判筹码,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检察官谈判的内容、谈判的方法。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怎么谈?谈判得有筹码,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律师最常用的谈判筹码,无外乎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机关取证缺陷、类案检索报告、最高院和最高检领导文章或讲话精神、认罪认罚的指标压力、专家意见,以及主动提前缴纳罚金,甚至是超额缴纳罚金。寻找发现这些筹码都是专业刑事辩护的应有之义,律师只有通过专业学习才能让自己具有发现这些筹码的能力。

“筹码”两个字看似简单,但是发现它可能需要律师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功力。对一名律师而言,如何去做证据辩护,如何去做程序辩护,如何找出一些存疑的事实问题,需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

在这个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事实不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以及阳某峰本人的认罪认罚情节,就是与检察官协商的筹码。在与检察官协商过程中,辩护人针对同类情况的性质认定和量刑问题,也找了一些典型案例提交给检察官参考。

案号

涉案金额

刑期

(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199号

360余万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680号

570余万

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指导案例87号)

200万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粤0106刑初第295号

250余万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7)粤0703刑初第713号

27万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7)粤0705刑初第560号

250余万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7)粤0114刑初第257号

200余万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8)粤0111刑初第280号

2800余万

拘役五个月

(2018)粤0111刑初第790号

1300余万

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粤0111刑初第2285号

320余万

有期徒刑两年

(表 1)

五、律师如何把握协商的时间节点?

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间,要预留给检察官足够的阅卷时间,笔者的经验一般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周后联系检察官,尽量约检察官面谈。对于一些明显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要及时与检察官联系确认是否退回补充侦查,以免错过协商的机会。

六、律师与检察官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不但要与检察官谈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还包括确定刑期和浮动刑期问题,以及审判阶段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问题。

在与很多律师同行的交流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同行与检察官谈认罪认罚,往往关注刑期长短问题,而忽视了确定刑期和浮动刑期问题,以及审判阶段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问题。

(一)尽量争取浮动刑期的量刑建议

近段时间,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大多是以确定刑期为原则,以浮动刑期为例外,但是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最大的问题是侵蚀了审判权,导致律师在审判阶段没有辩护空间。以笔者办理的某个刑事案件为例,审查起诉阶段由四年确定刑期谈到三年半至四年半的浮动刑期,审判阶段的目标就是争取判三年半有期徒刑。在法院阶段,被告人增加了退赃情节,且主动提前缴纳罚金,最终取得了三年六个月的量刑。而一旦签署了四年量刑建议的具结书,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指导文件精神,在审判阶段法官也很难再调低量刑。

(二)谈认罪认罚也应考虑审判阶段适用程序的问题

所谓适用程序问题,就是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律师要争取让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些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为了让案件尽快解决,尽快出判决,辩护人就必须推动检察院直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对于部分刑事案件,简易审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使是判处实刑的案件,很多被告人也愿意早点到监狱服刑,争取早日取得减刑的机会。所以,在审判阶段到底适用什么程序,也属于辩护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时要谈的问题。

七、律师如何把握好与检察官协商的“度”?

这是律师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因为很多律师往往很执着于自己的观点,过于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律师过于强调自己的独立辩护地位,仅仅只是因为没有达到律师的诉求就错过了一个对当事人还不错的量刑建议,最终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律师要把握好与检察官协商的“度”,这个度的标准就是时刻谨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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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认罪认罚,起诉阶段改定性 ——阳某峰假冒注册商标缓刑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4:56:18 浏览:2493次

【辩护思路和要点】

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是量刑辩护,所以辩护的重点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沟通的思路是争取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较低的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并最终在审判阶段争取到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13年开始,阳某峰进入A公司工作。直到2017年10月份,阳某峰在A公司为上游公司做假冒洋酒的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8亿元,被害单位涉及中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地多家公司。

经过阅卷,辩护律师认为该案虽然在非法经营数额和假冒洋酒单价方面事实不清,但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所以确定了量刑辩护的思路。

犯罪嫌疑人阳某峰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批准逮捕,1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为涉案金额巨大,案卷量也非常大,所以律师的工作重点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阳某峰不是老板,认定从犯的可能性大,最终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对他的影响相对不大,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中,辩护人主要强调从犯、坦白的法定情节,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等酌定情节,按照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思路与检察官进行沟通。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罪名从假冒注册商标罪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又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检察官不同意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辩护人又退一步争取缓刑的量刑建议,检察官也没有同意。案件提起公诉前,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检察院又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处罚金。虽然检察院最终没有建议适用缓刑,但考虑到有明显的量刑减让,辩护人建议阳某峰签署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再争取适用缓刑。

该案于2019年7月2日提起公诉,由于案件涉及到追加公益诉讼,直到10月17日才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后,辩护人又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2020年1月22日,法院为除第一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也看到了适用缓刑的希望。此后,案件由于疫情原因又中止审理,直到2020年6月15日恢复审理。恢复审理后,辩护人又多次联系法院,表达阳某峰愿意主动提前缴纳罚金,也得到了法院的同意。

8月7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阳某峰(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控方指控】

林某桂于2014年左右开始先后纠集申某坚、何某焕(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犯罪集团,专门从事用低档洋酒灌装、包装成高档洋酒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并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的酒通过S市辉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辉宣公司”)对外销售,辉宣公司下设老表仓、红仓、英仓、中若仪器仓、配件仓、宏定国际酒庄、大洋马公司等部门(这些部门名称都是俗称)。

中若仪器仓位于D市某地一楼仓库,该犯罪集团雇佣苗某发为中若仪器仓的负责人,先后雇佣了张某宏、公某平、阳某峰、魏某翔、郑某金、顾某林、陈某涛。苗某发、张某宏、公某平、阳某峰、郑某金、顾某林、陈某涛接收申某坚、何某焕送来的成品假冒酒,把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酒退回给申某坚、何某焕翻工,同时根据客服人员的下单内容进行备货,检查品牌、规格、数量、“打码”、镭射标签等是否符合订单要求,魏某翔负责对假冒马爹利蓝带进行封盖处理。最后苗某发、顾某林将订单货物送往红仓准备出货。

经统计,2018年2月1日至同年8月13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假冒并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各类洋酒合计人民币3.8亿多元。

 

【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为阳某峰做量刑辩护,争取相对不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仍然为阳某峰做量刑辩护,为其争取适用缓刑。

一、阳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阳某峰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及装卸货的事实,对其余七个同案被告人的分工情况也一并做出了详细供述,同时承认对该仓库存放假酒的事实知情。以上情节均符合坦白的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阳某峰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阳某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阳某峰仅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参制作假酒、假冒商标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关键环节,其在供述中也说明对假酒的生产地、销售地、公司老板、公司领导层并不知情,所以其在整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阳某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阳某峰从2018年8月份被关押至今,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看出其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清醒的认知,并且也有过想要中止该错误行为的意思表示,虽最终未能及时中止,但能从中看出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阳某峰,其本人均表示自愿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阳某峰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

本案中,阳某峰服从工作单位的安排承担酒的质检工作,参与时间较短,系初犯。阳某峰年纪较小,文化程度不高,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但他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轻。

五、阳某峰系其家庭的唯一支柱,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尽早回归家庭

阳某峰的父亲无工作劳动能力;其母亲患病,需要不间断地服药治疗,无工作劳动能力。因阳某峰此事,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经济上、生活上都陷入极大的困难。若对阳某峰适缓刑,有利于其尽快回归家庭,维持家庭的基本需求,不至于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阳某峰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恳请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阳某峰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发、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是中若仪器仓的普通工作人员,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发、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相关辩护人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阳某峰、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预缴罚金,被告人陈某涛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某翔、公某平参与犯罪期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被告人阳某峰、张某宏、陈某涛、郑某金、顾某林、魏某翔、公某平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均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阳某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办案总结】

这个案件的有效辩护,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有量刑减让的量刑建议,二是在审判阶段争取到适用缓刑。笔者认为第一点相对而言更加重要,因为获得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才使得在审判阶段获得适用缓刑成为可能。总结本案的办案经验,笔者想与大家探讨一下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什么案件考虑做认罪认罚?

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现象,可以称之为“有认罪、无协商”。大致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存在着协商的需求,不见得协商就一定会发生。只有当控辩双方都存在协商需求的时候,协商才会发生。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存在控辩双方都存在协商需求呢?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案件的事实并不特别清楚、证据并不特别充分,或者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并不那么明确,而是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存在多种可能性,检察官也没有很大把握的案件;

第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急于结案,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急于进入审判或完成审判的案件;

第三,某些地方的检察院为了完成认罪认罚指标,尤其是需要通过基层检察院提高认罪认罚率,来平衡上一级检察院的认罪认罚率的情况下,在完成指标的压力下进行认罪认罚的案件。

所以说,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追求结案速度的案件中,公诉机关不一定存在协商需求的。譬如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完全不存在协商需求,这类案件几乎没有协商的空间。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公诉机关面临的可能只有指标上的压力而已。在这类案件中,很难通过与公诉机关协商得到“量刑减让”。当事人可以认罪认罚,争取从宽;但即使认罪认罚了,也不一定从宽。这个时候,“从宽”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恩赐;当事人也可以不认罪认罚,那么在司法者眼里,就是不思悔改,就是负隅顽抗,就是不可救药,理所当然要从严处罚。

在这类案件中,不仅认罪认罚是单向的,没有协商的;而且从宽也是单向的,是司法者在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后依职权作出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刑事诉讼中的大多数案件,都是这么操作。

现实似乎有些无奈,但并不代表律师不能有所作为。恰恰相反,越是困难,越是专业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时候。所以,辩护人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概括为以协商辩护为主,以对抗辩护为辅。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以协商辩护的方式开展,但是对于一些事实、证据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对抗。

那么,什么案件考虑做认罪认罚?笔者认为一定是经过律师评估之后,认为定罪的可能性极大,且有一定空间跟检察官协商的,才做认罪认罚。没有体现出量刑减让的案件,要谨慎做认罪认罚。辩护人一定要树立一个理念,如果要实现有效辩护,量刑减让肯定是双方协商出来的,而不是检察官给予的。

二、检察官不听取律师意见怎么办?

笔者经常听同行抱怨检察官太霸道了,完全不听律师意见。检察官提前一天打电话给律师,通知律师去检察院见证认罪认罚,甚至也不说量刑建议,律师的作用几乎难以体现。说实话,笔者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笔者暂且不评论检察官的这种做法对不对,大家仔细想想,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意味着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律师并没有主动联系检察官谈认罪认罚问题,这其实就是律师自身的问题了。

大家都能感受到,认罪认罚制度出来之后,律师辩护节奏就被改变了。以前的辩护工作主要是在审判阶段,现在辩护人要把绝大多数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来完成,才能够真正有效地介入。

如果没有提前研究案卷、研究证据,律师就难以与检察官沟通对话。当检察官已经安排助理提出量刑建议,而律师却毫无准备没有应对策略,就注定了与检察官此次沟通的失败。

所以,辩护人有时候也要站在检察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要简单地去埋怨检察官太霸道,而是考虑辩护人到底有没有及时、有效地跟检察官沟通。

三、律师要了解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如何来的?

律师要多反思自己,包括要反思自己是否理解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如何来的。

首先,法院做量刑精准化这么多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可见量刑精准化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检察机关做量刑建议也刚刚起步,量刑精准化不可能是检察官的强项。提高检察官的量刑预判能力,一定也是未来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明晰这一点,就是要告诉自己,在量刑方面,检察官并不一定就比辩护律师专业。

其次,再来对比单个案件的投入时间。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检察官的工作量都非常大,一名检察官一年可能要完成几十件甚至是上百件公诉案件的起诉工作。但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一年办理十几件刑事案件,已经非常辛苦了。笔者之所以要做这个比较,是想说明一个问题,花在一个刑事案件上的绝对时间,律师比检察官要多得多,那就有可能律师会比检察官发现更多细节问题,更多的无罪或者罪轻的细节问题。

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所在,既然辩护人有更多的时间花在一个案件上,那么辩护人就把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梳理清楚,及时与检察官沟通,这实际上就是帮助检察官完成了本应由他完成的一些工作。

最后,检察官是如何确定量刑建议的呢?这一点笔者可以根据经验做一个推断。对于事实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根据经验确定具体的量刑建议;对于事实和证据比较复杂的案件,检察官往往会通过过往办理的案件以及类案检索,确定精准刑;如果刑罚较重的,可能还会和经验丰富的刑事法官交流,然后确定一个幅度量刑。

其实,检察官做出量刑建议的方法,律师也完全可以借鉴。

四、律师与检察官协商的筹码从哪来?

要说服检察官,律师就要懂得寻找谈判筹码,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检察官谈判的内容、谈判的方法。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怎么谈?谈判得有筹码,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律师最常用的谈判筹码,无外乎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机关取证缺陷、类案检索报告、最高院和最高检领导文章或讲话精神、认罪认罚的指标压力、专家意见,以及主动提前缴纳罚金,甚至是超额缴纳罚金。寻找发现这些筹码都是专业刑事辩护的应有之义,律师只有通过专业学习才能让自己具有发现这些筹码的能力。

“筹码”两个字看似简单,但是发现它可能需要律师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功力。对一名律师而言,如何去做证据辩护,如何去做程序辩护,如何找出一些存疑的事实问题,需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

在这个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事实不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以及阳某峰本人的认罪认罚情节,就是与检察官协商的筹码。在与检察官协商过程中,辩护人针对同类情况的性质认定和量刑问题,也找了一些典型案例提交给检察官参考。

案号

涉案金额

刑期

(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199号

360余万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680号

570余万

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指导案例87号)

200万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粤0106刑初第295号

250余万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7)粤0703刑初第713号

27万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7)粤0705刑初第560号

250余万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7)粤0114刑初第257号

200余万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8)粤0111刑初第280号

2800余万

拘役五个月

(2018)粤0111刑初第790号

1300余万

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粤0111刑初第2285号

320余万

有期徒刑两年

(表 1)

五、律师如何把握协商的时间节点?

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间,要预留给检察官足够的阅卷时间,笔者的经验一般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周后联系检察官,尽量约检察官面谈。对于一些明显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要及时与检察官联系确认是否退回补充侦查,以免错过协商的机会。

六、律师与检察官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不但要与检察官谈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还包括确定刑期和浮动刑期问题,以及审判阶段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问题。

在与很多律师同行的交流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同行与检察官谈认罪认罚,往往关注刑期长短问题,而忽视了确定刑期和浮动刑期问题,以及审判阶段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问题。

(一)尽量争取浮动刑期的量刑建议

近段时间,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大多是以确定刑期为原则,以浮动刑期为例外,但是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最大的问题是侵蚀了审判权,导致律师在审判阶段没有辩护空间。以笔者办理的某个刑事案件为例,审查起诉阶段由四年确定刑期谈到三年半至四年半的浮动刑期,审判阶段的目标就是争取判三年半有期徒刑。在法院阶段,被告人增加了退赃情节,且主动提前缴纳罚金,最终取得了三年六个月的量刑。而一旦签署了四年量刑建议的具结书,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指导文件精神,在审判阶段法官也很难再调低量刑。

(二)谈认罪认罚也应考虑审判阶段适用程序的问题

所谓适用程序问题,就是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律师要争取让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些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为了让案件尽快解决,尽快出判决,辩护人就必须推动检察院直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对于部分刑事案件,简易审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使是判处实刑的案件,很多被告人也愿意早点到监狱服刑,争取早日取得减刑的机会。所以,在审判阶段到底适用什么程序,也属于辩护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时要谈的问题。

七、律师如何把握好与检察官协商的“度”?

这是律师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因为很多律师往往很执着于自己的观点,过于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律师过于强调自己的独立辩护地位,仅仅只是因为没有达到律师的诉求就错过了一个对当事人还不错的量刑建议,最终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律师要把握好与检察官协商的“度”,这个度的标准就是时刻谨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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