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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控方量刑死刑,王间律师为其辩护,获轻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时间:2022-11-28 11:07:31 浏览:413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结果:有期徒刑15年

亮点:保命;重罪获轻罪;审判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1.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对案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系二被告人共同作用所致,A行为的介入导致聂XX死亡,二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互为一个整体,不宜、不应区分主从犯;

封面语:同案第二被告人A否认在第一被告人Z击打至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的情形下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只愿意对寻衅滋事部分的后果承担责任。诉讼参与人及证人四川XX司法鉴定所中心法医师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场对法医师的发问中A的辩护人围绕的中心是Z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聂XX必死无疑的后果,无论A是否后续实施击打腹部一下,腿部一下都不会影响其死亡结果。Z的辩护人王间认为即使Z的行为造成了极严重的伤害后果,达到致死原因的99%,但并没有当场死亡,没有后续A的行为介入,被害人也不会死亡。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西藏自治区XXXX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XX分院指控,2021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张XX、邵XX、郝XX、程XX、聂XX、邵X在XXX演艺中心XXX卡座喝酒,Z、A、L、G、P、B、D、P在XXX演艺中心XX卡座喝酒。期间,张XX与P发生了言语冲突,并进行了推搡,随后引发了双方的打架斗殴。当时在舞台上唱歌的聂XX看见了前面张XX等人在打架后,随即跑向XXX演艺中心外面,被告人Z迫到聂XX后并将其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A用塑胶酒托盘击打聂XX的头部、手臂,被害人聂XX失去反抗能力后,被告人Z、A继续用脚踢打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聂XX头部后,被人拉开。被告人Z跑到右侧门的商店门口拿起一把靠背、无扶手、四脚不锈钢材质的凳子,砸向被害人聂XX,凳子的右后脚砸在聂XX头部刚好插进了右眼部,被告人Z被人拉开后,将凳子扔在一边,被告人A又拿起该凳子砸向躺在地上的被害人聂XX胸部和脚部两次二人打完被害人聂XX后,离开作案现场。后被害人聂XX经XX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2021年8月17日凌晨6时08分被宣布死亡。经四川XX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被害人聂XX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腹部损伤等全身多发性机械性损伤。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二被告人因寻衅滋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Z判处死刑。 并判令被告人Z、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 82312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86952.5元、丧葬费 53034 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120000元、精神抚慰金 1000000 元,以上共计 2183106.5 元。

 

、办案过程

Z的家庭极其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在接到当地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安排后,王间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了Z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量刑不应过重的辩护思路。

1、多次与Z沟通案情,对Z进行辅导,全面搜集有利证据

王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Z了解案件所有细节,告知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应如何回答问题,注意事项,辅导其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做到的工作。同时,了解到在XXX演艺中心双方产生冲突时,被害人踹了Z一脚,也正是因为这一脚Z紧追聂XX不放,直至打倒至被害人伤害严重,无力反抗。而被害人踹Z的这一脚由于Z当晚大量饮酒记忆模糊,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并没有任何记载。

2、复盘案件,搜集、固定对被告人有利证据

本案为王间律师个人办案,王间律师亲自来到案发现场对2个案发地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对Z某提到的被害人曾踹自己腹部一脚的问题,找到案件现场目击证人,确认了Z某的记忆是准确的。立即进行记录,向法庭提交。

3、与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间律师及时搜集、整理对Z有利的证据,向检察院办案人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经检察院检察长组织会议讨论将原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由死刑改变为无期徒刑

在审判阶段,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细节,最终达到了重罪轻判的效果。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聂XX在XXX演艺中心内对二被告人采用了用话简砸头部用脚猛踹身体的攻击挑衅行为,具有斗殴的故意,并且是持续的,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系二被告人共同作用所致,A行为的介入导致聂XX死亡,二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互为一个整体,不宜、不应区分主从犯;

3.二被告人均无意思联络,没有前科,均是在XXX演艺中心寻衅滋事行为的升级,死亡结果具有多因一果的情形,请求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4.Z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

5.Z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不应因Z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对被害人家庭的补偿,否认Z的悔罪态度;

6.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赔的范围。

 

、办案结果

西藏自治区XXXX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前会议,庭审,庭后调查,最终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Z故意伤害(致死)罪有期徒刑15年。

 

六、办案心得 

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是对辩护人专业知识储备和办案能力的挑战,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确定的思路是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通过证据审查、搜集证据逐步还原法律事实,构建对其有利证据框架,达到辩护目的。在这种逻辑之下,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对当事人不利证据,搜集有利证据。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所获取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是否达到唯一性的结论,案件呈现出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可排除合理怀疑。

做为刑辩律师,我们一定严谨、细心、全面、高效的运用专业技能服务当事人。人的自由是最可贵的,誓死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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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控方量刑死刑,王间律师为其辩护,获轻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时间:2022-11-28 11:07:31 浏览:4134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结果:有期徒刑15年

亮点:保命;重罪获轻罪;审判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1.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对案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系二被告人共同作用所致,A行为的介入导致聂XX死亡,二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互为一个整体,不宜、不应区分主从犯;

封面语:同案第二被告人A否认在第一被告人Z击打至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的情形下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只愿意对寻衅滋事部分的后果承担责任。诉讼参与人及证人四川XX司法鉴定所中心法医师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场对法医师的发问中A的辩护人围绕的中心是Z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聂XX必死无疑的后果,无论A是否后续实施击打腹部一下,腿部一下都不会影响其死亡结果。Z的辩护人王间认为即使Z的行为造成了极严重的伤害后果,达到致死原因的99%,但并没有当场死亡,没有后续A的行为介入,被害人也不会死亡。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西藏自治区XXXX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XX分院指控,2021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张XX、邵XX、郝XX、程XX、聂XX、邵X在XXX演艺中心XXX卡座喝酒,Z、A、L、G、P、B、D、P在XXX演艺中心XX卡座喝酒。期间,张XX与P发生了言语冲突,并进行了推搡,随后引发了双方的打架斗殴。当时在舞台上唱歌的聂XX看见了前面张XX等人在打架后,随即跑向XXX演艺中心外面,被告人Z迫到聂XX后并将其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A用塑胶酒托盘击打聂XX的头部、手臂,被害人聂XX失去反抗能力后,被告人Z、A继续用脚踢打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聂XX头部后,被人拉开。被告人Z跑到右侧门的商店门口拿起一把靠背、无扶手、四脚不锈钢材质的凳子,砸向被害人聂XX,凳子的右后脚砸在聂XX头部刚好插进了右眼部,被告人Z被人拉开后,将凳子扔在一边,被告人A又拿起该凳子砸向躺在地上的被害人聂XX胸部和脚部两次二人打完被害人聂XX后,离开作案现场。后被害人聂XX经XX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2021年8月17日凌晨6时08分被宣布死亡。经四川XX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被害人聂XX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腹部损伤等全身多发性机械性损伤。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二被告人因寻衅滋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Z判处死刑。 并判令被告人Z、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 82312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86952.5元、丧葬费 53034 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120000元、精神抚慰金 1000000 元,以上共计 2183106.5 元。

 

、办案过程

Z的家庭极其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在接到当地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安排后,王间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了Z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量刑不应过重的辩护思路。

1、多次与Z沟通案情,对Z进行辅导,全面搜集有利证据

王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Z了解案件所有细节,告知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应如何回答问题,注意事项,辅导其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做到的工作。同时,了解到在XXX演艺中心双方产生冲突时,被害人踹了Z一脚,也正是因为这一脚Z紧追聂XX不放,直至打倒至被害人伤害严重,无力反抗。而被害人踹Z的这一脚由于Z当晚大量饮酒记忆模糊,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并没有任何记载。

2、复盘案件,搜集、固定对被告人有利证据

本案为王间律师个人办案,王间律师亲自来到案发现场对2个案发地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对Z某提到的被害人曾踹自己腹部一脚的问题,找到案件现场目击证人,确认了Z某的记忆是准确的。立即进行记录,向法庭提交。

3、与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间律师及时搜集、整理对Z有利的证据,向检察院办案人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经检察院检察长组织会议讨论将原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由死刑改变为无期徒刑

在审判阶段,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细节,最终达到了重罪轻判的效果。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聂XX在XXX演艺中心内对二被告人采用了用话简砸头部用脚猛踹身体的攻击挑衅行为,具有斗殴的故意,并且是持续的,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系二被告人共同作用所致,A行为的介入导致聂XX死亡,二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互为一个整体,不宜、不应区分主从犯;

3.二被告人均无意思联络,没有前科,均是在XXX演艺中心寻衅滋事行为的升级,死亡结果具有多因一果的情形,请求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4.Z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

5.Z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不应因Z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对被害人家庭的补偿,否认Z的悔罪态度;

6.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赔的范围。

 

、办案结果

西藏自治区XXXX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前会议,庭审,庭后调查,最终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Z故意伤害(致死)罪有期徒刑15年。

 

六、办案心得 

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是对辩护人专业知识储备和办案能力的挑战,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确定的思路是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通过证据审查、搜集证据逐步还原法律事实,构建对其有利证据框架,达到辩护目的。在这种逻辑之下,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对当事人不利证据,搜集有利证据。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所获取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是否达到唯一性的结论,案件呈现出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可排除合理怀疑。

做为刑辩律师,我们一定严谨、细心、全面、高效的运用专业技能服务当事人。人的自由是最可贵的,誓死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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