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起,庄某某、吴某某、谢某、蔡某某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到某工业园附近以施某某的名义租用厂房投资建烟草加工厂生产烟丝。期间,因庄某某欠有被不起诉人汤某某3万元未还,汤某某在庄某某的邀约下以该3万元投资入股,但不参与工厂的管理工作。2018年6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收缴烟丝68580千克、烟梗29450千克、烟丝烟梗8060千克、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395495元。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是被动参与非法经营活动,不是非法经营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非法经营活动不起决定作用,汤某某没有获得任何分红,间接证明其在整个非法经营活动中作用极小;2、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立功情节,且犯罪较轻,可依法免除处罚;3、汤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4、汤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酌情对其做不起诉处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5、对汤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宪法》关于保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要求,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发展,有利于营造发展环境。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汤某某犯,决定对其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检察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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