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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李颜曦律师、唐聆嘉律师为其辩护,成功打掉多笔指控事实,变更罪名,一审成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3-03-31 18:04:57 浏览:400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Z某为某A公司负责人,因承接某国有大型企业混凝土搅拌和销售业务,与他人合作成立B项目公司。Z某同时任A、B两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经营过程中,Z某利用职权,以A公司和自己的其他关联公司账户多次收取和代付属于B公司的项目收入和成本,各公司间存在多笔交叉的债权债务关系。

       后项目因各种原因破产,B公司股东将Z某控告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Z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认定:

2019至2021年期间,Z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行贿、抵偿其他公司经营成本,转移B公司资金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并用于个人投资和借贷。指控金额达两百余万元。

同时认定Z某在B公司经营期间,私自伪造其他公司公章并多次使用。

 

二、办案过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李颜曦律师、唐聆嘉实习律师(时任)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大量前期沟通了解、资料审查、会见当事人、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案例等工作,并前后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意见》、《一审审判阶段辩护意见》等多份辩护文书,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多轮电话和当面沟通。

该案自立案以来,历时近一年时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多次司法审计鉴定,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终于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给予“幅度刑”量刑建议。一审审判阶段,经过两位律师辩护,刑期进一步从轻。

 

三、辩护思路

       该案涉及关联公司主体多达9家,业务和资金交错复杂,两位辩护律师经过复杂的会见、沟通以及在唐聆嘉律师的鼎力支持下,开展资料搜集和审查、绘制关系脉络图表等方式,厘清业务模式、资金走向,各公司的角色,分析Z某在其中的行为构成。

       侦查阶段提出辩护意见:1.公司经营过程中,关联公司间代收代付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或职务侵占;2.股东向公司借支行为不等同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3.公款私收或私账公用的财务管理混同行为不等同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4.公司间的未结算债权债务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或股东会议解决;5.Z某在各公司间的独立经营行为都是其股东权利和公司章程所允许的范围;6.“截留”其他公司的应收账款,不属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7.Z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应当归纪委监委管辖,同时也应当理解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8.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事出有因,只是为了补全手续,交易真实履行完毕,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由于事关重大,案情复杂,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后续侦查活动中,继续就公司间的业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梳理。詹勇律师、李颜曦律师、唐聆嘉律师根据案情变化,继续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经过阅卷,继续提出辩护意见:1.多笔指控职务侵占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金额认定不当,且缺乏相应的银行流水凭证和财务账簿证实;2.将“行贿或单位行贿行为”径直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支撑;3.部分侵占或挪用行为,乃是各方债务重组和资金拆借行为;4.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控股不等于归个人所有;5.资金周转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得到了其他股东的默许;6.Z某所经营的部分业务,属于为公司经营业务而非个人业务,没有违规利用职务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构成要求;7.公司间存在未结算资金时,公司经营使用资金,不能认定为侵犯甚至侵占了其他公司的财产;8.部分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并非Z某一个人所为,存在“共同犯罪”;9.伪造印章一事,得到了“被害公司”负责人的默许,且仅仅只是为了补全合同手续,应付检查,情节非常轻微……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根据案情变化、证据问题以及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进行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每次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仍未解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多笔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不足问题。辩护律师继续就侦查情况先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补充侦查辩护意见》、《补充侦查补充辩护意见》和相应的《补充侦查建议清单》。

       经两次补侦后,律师又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如下工作:1.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电话和当面沟通;2.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梳理案情,分析利弊;3.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指导退赃退赔;4.指导当事人家属代为完成被害人谅解。

       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1.取消指控的3笔涉嫌职务侵占事实;2.取消指控1笔涉嫌挪用巨额资金的事实;3.对涉嫌“行贿”的事实重新讨论;4.将部分指控职务侵占的行为变更为挪用资金行为。

       该案审查起诉期限截止日当天,各方达成认罪认罚具结,检察院考虑数罪并罚综合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审判阶段,两位辩护律师基于独立辩护权,继续提出:1.当事人已完成全额退赃退赔;2.当事人已取得在案多个被害主体的书面谅解;3.该案同时引发了一系列民事诉讼和劳资纠纷,且都陷入僵局,Z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对外联系人,各方呼吁Z某早日回归处理大量遗留问题;4.伪造公章一事,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没有造成损失,尽量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评判,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数罪并罚,判处Z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该案生效后,Z某很快即可释放。

 

四、办案结果

       1.案号:(2023)川0192刑初87号

       2.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Z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Z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0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在中央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民营企业经营过程容易出现的典型涉嫌犯罪行为。由于牵扯主体众多,项目合作破裂,各方损失巨大。在问责环节,通常侦查力度大、范围广,时间周期长。但律师介入后,仍应当根据罪名的基本构成和证据标准,逐个击破。同时,要从琐碎的事实和证据片段中剥离出整个事件的症结,朝着解决事件的角度去发力,而不仅仅是就案论案。

       希望此案能够对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能够对民营企业老板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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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李颜曦律师、唐聆嘉律师为其辩护,成功打掉多笔指控事实,变更罪名,一审成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3-03-31 18:04:57 浏览:4002次

一、案情简介

       Z某为某A公司负责人,因承接某国有大型企业混凝土搅拌和销售业务,与他人合作成立B项目公司。Z某同时任A、B两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经营过程中,Z某利用职权,以A公司和自己的其他关联公司账户多次收取和代付属于B公司的项目收入和成本,各公司间存在多笔交叉的债权债务关系。

       后项目因各种原因破产,B公司股东将Z某控告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Z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认定:

2019至2021年期间,Z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行贿、抵偿其他公司经营成本,转移B公司资金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并用于个人投资和借贷。指控金额达两百余万元。

同时认定Z某在B公司经营期间,私自伪造其他公司公章并多次使用。

 

二、办案过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李颜曦律师、唐聆嘉实习律师(时任)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大量前期沟通了解、资料审查、会见当事人、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案例等工作,并前后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意见》、《一审审判阶段辩护意见》等多份辩护文书,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多轮电话和当面沟通。

该案自立案以来,历时近一年时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多次司法审计鉴定,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终于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给予“幅度刑”量刑建议。一审审判阶段,经过两位律师辩护,刑期进一步从轻。

 

三、辩护思路

       该案涉及关联公司主体多达9家,业务和资金交错复杂,两位辩护律师经过复杂的会见、沟通以及在唐聆嘉律师的鼎力支持下,开展资料搜集和审查、绘制关系脉络图表等方式,厘清业务模式、资金走向,各公司的角色,分析Z某在其中的行为构成。

       侦查阶段提出辩护意见:1.公司经营过程中,关联公司间代收代付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或职务侵占;2.股东向公司借支行为不等同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3.公款私收或私账公用的财务管理混同行为不等同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4.公司间的未结算债权债务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或股东会议解决;5.Z某在各公司间的独立经营行为都是其股东权利和公司章程所允许的范围;6.“截留”其他公司的应收账款,不属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7.Z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应当归纪委监委管辖,同时也应当理解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8.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事出有因,只是为了补全手续,交易真实履行完毕,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由于事关重大,案情复杂,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后续侦查活动中,继续就公司间的业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梳理。詹勇律师、李颜曦律师、唐聆嘉律师根据案情变化,继续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经过阅卷,继续提出辩护意见:1.多笔指控职务侵占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金额认定不当,且缺乏相应的银行流水凭证和财务账簿证实;2.将“行贿或单位行贿行为”径直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支撑;3.部分侵占或挪用行为,乃是各方债务重组和资金拆借行为;4.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控股不等于归个人所有;5.资金周转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得到了其他股东的默许;6.Z某所经营的部分业务,属于为公司经营业务而非个人业务,没有违规利用职务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构成要求;7.公司间存在未结算资金时,公司经营使用资金,不能认定为侵犯甚至侵占了其他公司的财产;8.部分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并非Z某一个人所为,存在“共同犯罪”;9.伪造印章一事,得到了“被害公司”负责人的默许,且仅仅只是为了补全合同手续,应付检查,情节非常轻微……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根据案情变化、证据问题以及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进行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每次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仍未解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多笔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不足问题。辩护律师继续就侦查情况先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补充侦查辩护意见》、《补充侦查补充辩护意见》和相应的《补充侦查建议清单》。

       经两次补侦后,律师又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如下工作:1.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电话和当面沟通;2.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梳理案情,分析利弊;3.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指导退赃退赔;4.指导当事人家属代为完成被害人谅解。

       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1.取消指控的3笔涉嫌职务侵占事实;2.取消指控1笔涉嫌挪用巨额资金的事实;3.对涉嫌“行贿”的事实重新讨论;4.将部分指控职务侵占的行为变更为挪用资金行为。

       该案审查起诉期限截止日当天,各方达成认罪认罚具结,检察院考虑数罪并罚综合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审判阶段,两位辩护律师基于独立辩护权,继续提出:1.当事人已完成全额退赃退赔;2.当事人已取得在案多个被害主体的书面谅解;3.该案同时引发了一系列民事诉讼和劳资纠纷,且都陷入僵局,Z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对外联系人,各方呼吁Z某早日回归处理大量遗留问题;4.伪造公章一事,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没有造成损失,尽量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评判,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数罪并罚,判处Z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该案生效后,Z某很快即可释放。

 

四、办案结果

       1.案号:(2023)川0192刑初87号

       2.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Z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Z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0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在中央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民营企业经营过程容易出现的典型涉嫌犯罪行为。由于牵扯主体众多,项目合作破裂,各方损失巨大。在问责环节,通常侦查力度大、范围广,时间周期长。但律师介入后,仍应当根据罪名的基本构成和证据标准,逐个击破。同时,要从琐碎的事实和证据片段中剥离出整个事件的症结,朝着解决事件的角度去发力,而不仅仅是就案论案。

       希望此案能够对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能够对民营企业老板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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