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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邹轶律师、姚振宇律师为其取得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结果

发布时间:2024-05-17 14:17:46 浏览:1050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条件之一,某地区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由该地区的教育考试院自主命题考试,在其中发生了多起私下买卖伪造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情况,很多人通过伪造的两学考试合格证拿到了教师资格证。后东窗事发,办案机关先是抓到了在该地区买卖两学合格证数量最多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后查到他们的上线为G某和B某,便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抓获了B某及G某,后变更罪名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法院判决B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邹轶、姚振宇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案件。

辩护思路

1、“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本质上只是考生考试成绩合格的通知书,不具备法律认证的效力,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刷厂直接印刷带有单位印章的空白合格证,伪造的考试合格证仅仅只是在空白合格证中录入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合格证号、成绩、日期、编号等具体内容,并未伪造公章的图案样式,不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2、在案证据只能证明G某联合下游人员“买卖”事业单位“证件”的行为,而B某是否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是否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等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一审公安立案是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后改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两学证的印章是由某地区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刷厂(位于乌鲁木齐和西安)印刷在空白合格证上,本案审判法院所在地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4、一审庭前会议笔录“庭前质证笔录”中,载明直接进行了举证质证,而一审庭审笔录当中载明没有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环节(一审庭审笔录第7页第8行“庭前已对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本庭不进行举证质证环节”);

5、一审检察官从未提讯过B某,而是由检察官助理来进行提讯,严重侵害了B某向检察官反映情况和自我辩护的权利;

6、庭前会议中的举证质证当中,将208份伪造的两学证和4分真实的两学证作为物证进行举证,但是在一审判决中未列明该证据,而是将其作为涉案财物处理,如此应当认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办案过程

邹轶律师和姚振宇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制定了详细的二审辩护策略,开展了强而有力的程序辩护工作和实体辩护工作。

1、在开庭之前,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管辖权异议,为案件后续程序辩护做好铺垫。

2、第一次开庭,辩护律师以法院在开庭前3日未向上诉人B某送达传票,违反程序法律规定,应当休庭择期再开庭审理本案。辩护律师再修庭后建议合议庭转为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理,合议庭同意了建议,辩护律师在庭上口头表达了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并且在庭后再次递交书面材料;

3、第二次开庭,辩护律师的程序性申请全部被驳回,辩护律师提出复议,并且提出二审出庭检察员外穿冬装,内穿夏装,请求审判长对其予以训诫,合议庭再次当庭驳回申请,并且审判长也并未对检察员的衣着发表任何意见。辩护律师据此提出对审判长申请回避,案件休庭。休庭之后,审判长主动找到辩护律师沟通,辩护律师表示案件出现了新的事实情况,且一审存在重大程序问题,可以发回重审,最终审判长同意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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