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Z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等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12-11 16:11:40 浏览:1399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被调查人Z某伙同时任某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L,利用L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使用某某公司20000万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担保贷款294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同时涉及受贿罪行贿罪

辩护思路

一、Z某单独受贿650万元的部分事实不清,X某1、X某2与Z某涉嫌共同受贿650万元;现有证据中没有X某1的言词证据不合常理;在X某2已经自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追究X某2涉嫌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对于受贿案的立案时间与相关证据的形成时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涉嫌程序违法

二、Z某的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在案证据缺少某公司、Y公司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用来结合现有证据来判断某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某某公司支付的332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8年3月收到95万元融资服务费后的使用情况是否归Z某个人占有

三、Z某挪用公款2.94亿元,从事营利活动的部分事实不清;Z某协助L某利用L某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且实际挪用3700万元一般性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认罪认罚协商。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