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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成功缓刑。

发布时间:2025-05-12 09:31:45 浏览:339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四万元,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亮点:

  1.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显著减轻刑罚;
  2. 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争取缓刑,避免当事人实际羁押;
  3. 首次在同类案件中提出“犯罪未遂”辩护观点(虽未采纳但形成争议焦点)。

案件焦点:

  1. 主观明知程度的认定;
  2. 未销售产品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3. 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封面语:“精准辩护化解食品安全危机——从‘微商销售’到缓刑成功的辩护路径"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L某(女,30岁,微商从业者)

被害人:全国多地消费者(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

办案机关: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

  1. 关键时间轴

2020年初:L某从上游卖家Z某处购入含西布曲明的减肥糖果;

2021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L某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共7,290粒);

2021年3月25日:L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2021年12月22日:法院判处缓刑并宣告从业禁止令。

  1. 3. 案件基本事实

L某通过微信销售减肥糖果,产品检测出国家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涉案产品均未实际售出,系公安机关查扣库存。L某无食品行业背景,最初因家人使用效果良好而误判产品安全性。

三、办案过程

  1. 辩护策略​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批捕意见:主观明知且危害公共安全

强调自首情节与无健康损害后果

提交L某主动投案笔录、家属证言

​​审查起诉​​

指控销售既遂

主张未销售部分系犯罪未遂

比对同类判例、司法解释条文

​​庭审阶段​​

公诉人聚焦主观故意

举证L某非专业背景、间接故意

专家意见(西布曲明认知门槛)

​​2. 关键行动​​

​​会见沟通:3次会见厘清L某销售动机及认知局限;

​​证据梳理:分类整理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排除部分模糊证据;

​​量刑协商: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争取检察机关缓刑建议。

四、办案思路

1.主观恶性辩护​​

提出L某系“间接故意”:因家人使用无副作用而误判产品危害性,非恶意犯罪;

引用《刑法》第十四条,论证其明知程度低于直接故意。

  1. 犯罪形态辩护​

援引《刑法》第二十三条,主张未销售产品属“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类比伪劣产品罪未遂条款(虽未采纳但影响法官自由裁量)。

  1. 程序性辩护​

自首情节固化:投案笔录、到案经过说明;

认罪认罚从宽:签署具结书并退缴违法所得。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缓刑并宣告从业禁止令。当事人免于羁押,罚金降至同类案件较低标准(4万元)。

六、办案心得

  1. 食品安全案件的特殊性:
    当事人常因“效果导向”忽视法律风险,需通过案例释明主观明知认定标准。
  2. 技术性辩护:
    对西布曲明成分的检测报告、微信记录的时间戳等细节质证,可削弱控方证据链。
  3. 量刑协商空间:
    在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案件中,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核心抓手。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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