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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将指控罪名从"既遂"辩护为"未遂",显著降低刑期。

发布时间:2025-05-12 13:52:39 浏览:127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结果: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较检察院量刑建议降低50%),罚金五万元

亮点:

  1. 成功将指控罪名从"既遂"辩护为"未遂",显著降低刑期;
  2. 通过证据对抗推翻74万元销售金额指控,法院采纳有利于被告的金额认定标准;
  3. 唯一具有烟草零售许可资质的被告人,差异化辩护策略获法院认可。

案件焦点:

  1. 电子烟销售金额中合法与非法部分的比例认定;
  2. 快递费是否应计入销售金额;
  3. 持有零售许可证但销售非国标产品的罪责认定。

封面语:“电子烟新政下的罪轻辩护——从三年刑期到一年五个月的精准辩护"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涂某某(男,37岁,个体经营者)

办案机关:某市公安局侦查,某市检察院公诉,某市法院审理

  1. 关键时间轴

2022.10.1 电子烟国标施行 → 2023.8.9 刑事拘留 → 2023.9.14 逮捕 → 2024.1/3月两次退侦 → 2024.8.16 提交辩护意见 → 2024.10.16 一审判决

  1.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涂某某在持有《烟草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2022年10月后为他人代发非国标电子烟,公安机关指控其销售金额29.74万元,查获待售伪劣电子烟价值19.67万元。

三、办案过程

  1. 核心辩护策略: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侦查阶段

按全部流水认定销售金额

提出账户混同生活收支,要求扣除合法交易

审查起诉

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

提交类案判决(重庆案例),主张快递费不计入金额

庭审阶段

坚持29.74万元指控

举证烟草许可证效力、代发行为次要性,促成法院按"未遂"认定

  1. 关键动作

组织电子烟行业专家论证国标适用标准;

调取被告人近三年合法经营记录;

制作可视化图表对比控辩双方金额计算差异。

四、办案思路

四维辩护体系:

  1. 主体资质抗辩

强调被告人系持证经营者,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无证从业者

举证2022年6月已取得许可,早于案发时间4个月

  1. 金额精准拆解

资金流水质证模型(示例)

指控金额29.74万元

- 合租费用1.8万元

- 借款归还3.5万元

- 案发前货款2.3万元

- 快递费4.2万元(按17%占比计算)

可核减金额11.8万元 → 实际认定17.94万元

  1. 作用地位辩护:

构建"上游批发商-代发节点-终端客户"交易图谱,证明被告人未参与定价、宣传等核心环节

同案犯笔录交叉印证代发利润仅6%-8%

  1. 量刑情节挖掘:

第一时间预缴5万元罚金

出具子女就学证明、配偶病历等家庭困境证据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

  • 销售金额核减40%
  • 认定从犯地位
  • 全部查获产品按犯罪未遂处理
    最终刑期较检察院建议的3-4年降低至1年5个月,罚金减少62.5%

六、办案心得

  1.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电子烟新规实施后,需重点审查行政违规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本案通过许可证效力成功切割部分责任。
  2. 技术辩护要点:

援引《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确立快递费不计入金额的裁判规则

运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破解证据混同难题

  1. 刑事辩护的温度:
    通过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医疗记录等,促使法庭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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