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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介入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5-06-26 16:22:32 浏览:1818次 案例二维码

Z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介入辩护,获轻判。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被告人Z某两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烟弹,2024年12月12日,Z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作案手机一部。

二、辩护策略与突破

1、通过《检验报告》证明烟弹不含有毒品成分。2、未遂情节:电子烟中不含有毒品成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认罪认罚: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宽条件。4、退赃退赔: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体现悔罪态度,法院量刑时予以考量。5、针对公诉机关未认定自首、立功的指控,律师提交Z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的证据(如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虽最终未被认定为立功,但成功争取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

三、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Z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办案心得

  1. 毒品案件辩护需兼顾法律与科学:本案中,律师通过毒品成分鉴定、交易模式分析,精准界定犯罪性质,避免“唯数量论”导致量刑失衡。
  2.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即使未完全实现自首、立功认定,律师仍通过程序性辩护争取法官对悔罪态度的认可,体现司法人性化。
  3. 家庭支持是量刑关键因素:家属主动退赃、配合司法程序,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提示律师需重视与家属的沟通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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