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优秀案例】G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蹇超亭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将罪名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6-01-21 11:51:14 浏览:105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06号


G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卓安
重庆)律师事务所蹇超亭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将罪名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 罪名:初始指控诈骗罪,最终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结果:辩护律师通过多阶段持续辩护,开庭前一天促成检察机关撤回原起诉并变更罪名,当事人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实现罪名降格,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 亮点:精准抓住罪名定性核心争议,突破“单一被害人关联即定诈骗罪”的控方逻辑,通过类案检索、同案犯定罪对比、多轮司法沟通,在开庭前促成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实现辩护关键转折
  • 案件焦点:当事人仅实施电话引流、引导关注公众号的行为,未参与后续诈骗实行行为,是否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封面语:坚守罪刑法定底线,精准辨析罪名边界——一起宝妈兼职引流案的定性辩护突破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被告人:G某某(女,家庭主妇,兼职话务员)
  • 被害人:Z某某(因后续诈骗遭受财产损失3678000元)
  • 办案机关:侦查机关(珠海市公安局XX分局)、审查起诉机关(珠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
  1. 关键时间轴
  • 2024年2月14日:被害人Z某某接到G某某引流电话,关注公众号后被诈骗
  • 2025年2月19日:G某某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 2025年3月28日:G某某被逮捕
  • 2025年5月28日:案件移送珠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蹇超亭律师介入
  • 2025年5月-10月:律师多次与检、法沟通辩护意见,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 2025年10月29日:律师约见法官后,法院通知暂缓开庭,检察机关启动变更起诉程序
  • 后续:检察机关出具变更起诉决定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新起诉,法院依法判决
  1. 案件基本事实

G某某系家庭主妇,因母亲患癌、家庭经济困难,为补贴家用并方便照顾幼儿,通过XX软件寻找兼职,入职某引流团队担任话务员。其工作内容为按照团队提供的话术模板、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引导客户关注指定微信公众号,报酬按小时底薪加引流成功提成计算,每成功引导1名客户关注仅获数元报酬。G某某在职约1年,共计获利34297.54元,对客户关注公众号后的后续行为毫不知情。2024年2月,被害人Z某某因G某某的引流电话关注公众号后,被其他诈骗分子以虚假投资名义诈骗3678000元。2025年2月,G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XX分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初步坚持诈骗罪指控,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定性争议,经多轮沟通促成罪名变更。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以G某某引流行为与被害人被骗存在关联,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时坚持该定性

1. 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工作细节、获利情况及主观认知;2. 全面阅卷,梳理同案犯行为与定罪差异,锁定核心证据(通话录音、同案供述、获利记录);3.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

1. 举证当事人通话录音仅涉及引导关注,无任何诈骗相关表述;2. 提交同案犯供述,证实当事人仅为普通话务员,未参与团队管理及后续诈骗;3. 出示退赃凭证,证明当事人悔罪态度

审查起诉阶段

认为G某某的引流行为是被害人被骗的直接诱因,主观上对诈骗具有间接故意,构成诈骗罪

1. 提交《辩护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从构成要件角度论证不构成诈骗罪;2. 检索类案,提供裁判依据;3. 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电话沟通,对比同案犯定罪逻辑,指出定性失衡问题

1. 对比同案犯中同类话务员均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信罪指控,主张定罪一致性;2. 以当事人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浅、仅获微薄报酬,反驳“间接诈骗故意”;3. 强调当事人未与诈骗团伙通谋、未参与赃款分成,不符合诈骗罪共犯要件

庭审前阶段

仍坚持诈骗罪指控,法院初步认可控方观点

1. 提前前往珠海会见当事人,补充核实案件细节;2. 再次约见承办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类案报告,重申定性争议;3. 坚守辩护立场,在沟通无果后拟通过庭审充分辩护

1. 整理当事人工作流程证据,明确其行为仅止于引流,与诈骗实行行为无关联;2. 提交家庭情况证明(公租房合同、出生医学证明),佐证当事人犯罪动机单纯;3. 以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强化从宽处罚情节

四、办案思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即G某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工作始终围绕“拆解诈骗罪构成要件、锚定帮信罪定性依据”展开,具体思路如下:

  1. 否定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区分“引流行为”与“诈骗实行行为”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实行行为,且该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G某某的行为仅为“按话术拨打电话—引导关注公众号—上报客户信息”,全程未涉及任何虚假投资宣传、财产处置引导等诈骗核心行为。从证据来看,被害人Z某某的陈述、G某某的通话录音均证实,G某某的工作在引导关注后即终止,后续诈骗由第三方通过虚假平台实施,G某某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其行为本质是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引流推广帮助,属于帮信罪规制的“广告推广”类帮助行为,而非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1. 否定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无“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故意”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及明确的诈骗故意。G某某参与兼职的初衷是补贴家用,因长期脱离社会、文化水平有限,对引流行为的违法性仅有模糊认知(认为可能违规),但并未认识到会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更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获利仅为按件计酬的微薄劳动报酬(总计3万余元),未参与任何诈骗赃款的分成,与诈骗罪行为人追求非法占有大额财物的主观心态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对比同案犯供述,其他普通话务员的主观认知均为“可能涉嫌违法”,而非“明知诈骗”,却均以帮信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性,若对G某某单独定诈骗罪,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依托类案检索与同案对比,强化定性合理性

辩护过程中,检索到人民法院案例库XXX号案例,其裁判要旨明确“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话务支持,未通谋、未参与后续诈骗及赃款分成的,应以帮信罪论处”,该案例与本案情节高度契合,为定性提供了直接参考。同时,同案犯中,W某1、W某2等团队管理者因参与组织、管理,仅定帮信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G某某作为普通话务员,行为危害性更轻,若定诈骗罪,将导致定罪失衡。通过向检、法机关提交类案报告及同案犯定罪对比表,有力反驳了“单一被害人关联即定诈骗罪”的逻辑。

  1. 多阶段持续沟通+坚守辩护立场,争取司法共识

辩护并非一蹴而就,从审查起诉阶段首次沟通,到法院阶段多次约见,始终坚持定性异议,提交详实的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即便面临检、法机关初期不认可的困境,仍未放弃,而是通过拟庭审辩护、提交解除授权委托书等方式表达立场,最终在开庭前促成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撤回原起诉并变更罪名,实现辩护目标。

五、办案结果

当事人G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律师多轮沟通、精准辩护,检察机关撤回原起诉并变更指控罪名,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G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成功实现罪名降格,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辩护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刑事辩护中“定性辩护”的核心价值,也感受到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意义。

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是辩护成功的前提。本案中,控方最初以“引流行为与被害人损失存在关联”为由指控诈骗罪,但忽略了诈骗罪对主观故意与实行行为的严格要求。辩护中,我们没有陷入“是否存在引流行为”的事实争议,而是直接聚焦“罪名构成要件”,从客观行为、主观心态、同案对比、类案参考四个维度拆解,让辩护方向更清晰、更有针对性。

其次,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类案检索是辩护的支撑。刑事辩护不能仅凭逻辑推演,必须依托证据与法律依据。本案中,我们详细梳理了通话录音、同案供述、获利记录等证据,锁定G某某未参与诈骗的关键事实;同时通过类案检索找到直接裁判依据,让辩护意见不仅有理论支撑,更有司法实践参考,增强了说服力。

再者,多阶段持续沟通与坚守立场缺一不可。从审查起诉到法院阶段,我们多次与检、法机关沟通,即便初期意见未被采纳,也未轻易妥协。正是这种“不放弃、不盲从”的态度,让司法机关重视到案件定性的争议点,为后续变更起诉创造了空间。而沟通中,我们始终坚持“摆事实、讲法律、析情理”,既强调案件的法律定性,也兼顾当事人作为宝妈的特殊情况,让司法机关感受到辩护的专业性与温度。

最后,本案也反映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化下的定性难题——引流、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与诈骗实行行为分离,如何准确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作为辩护律师,既要熟悉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差异,也要关注类案裁判规则,更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挖掘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等从宽情节,通过有效辩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成功,不仅是当事人罪名的降格,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行。每一起刑事案的背后都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唯有秉持专业、坚守底线、全力以赴,才能在复杂的司法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让司法正义既严谨又有温度。

七、判决书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