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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蹇超亭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21 12:20:24 浏览:82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07号


W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四川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蹇超亭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甘肃省XX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亮点:1. 精准锁定被害人过错核心情节,论证行为防卫属性;2. 整合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辩护体系;3. 依托类案检索报告强化不起诉依据,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4. 全额赔偿+被害人谅解,有效化解民间纠纷

案件焦点:1. 被害人Z某某对冲突引发是否存在明显过错;2. W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3. 综合全案情节,W某某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封面语:民间纠纷引冲突,多元辩护获不诉——精准把握案件细节,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被告人:W某某,男,54岁,农民
  • 被害人:Z某某,男,62岁,无业,与嫌疑人系工友、邻里关系;被害人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嫌疑人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获全额赔偿后出具谅解书,请求从宽处理
  • 办案机关:侦查机关为甘肃省XX县公安局;审查起诉机关为甘肃省XX县人民检察院
  1. 关键时间轴

2025年11月16日(案发时间)→2025年11月20日(W某某被取保候审)→2026年1月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6年1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1.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11月16日18时许,W某某与Z某某酒后在XX县XX乡XX村灾后重建安置点,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扯。期间,Z某某先用木方块击打W某某头顶部,W某某随后从工地宿舍取来菜刀挥砍,致Z某某左脸部划伤。双方均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W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Z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W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支付Z某某住院医疗费用(共计2589.72元),另赔偿Z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Z某某书面谅解。XX县公安局对Z某某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办案过程

  1. 及时多次与被告人W某某沟通案情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W某某,详细核实案发经过、冲突起因、反击细节及赔偿意愿,确认W某某系因被害人率先殴打引发反击,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后续多次跟进沟通,同步案件进展,指导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固定自首及认罪认罚的关键情节。

  1. 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组建专项辩护团队,围绕“被害人过错认定”“防卫属性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三大核心问题展开多次讨论。结合在案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谅解书等),分析类案裁判规则,明确以“被害人过错+防卫属性+多项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确保辩护策略精准可行。

  1. 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为W某某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1. 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口碑证明》,证实W某某一贯遵纪守法、人身危险性低;2. 提交Z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调被害人过错;3. 主动提交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矛盾已化解

控方采纳辩方意见,对W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指控W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被害人过错、防卫属性、从宽情节三方面论证不起诉理由;2. 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附6起甘肃地区同类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强化参考依据;3. 当面与检察官沟通,结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恳请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

控方采纳辩方核心观点,认可被害人过错、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庭审阶段

无(因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进入庭审程序)

四、办案思路

本案的核心辩护目标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辩护思路围绕“事实定性+情节考量+法律适用+政策契合”四层逻辑展开:

  1. 精准界定被害人过错,论证行为防卫属性

辩护律师重点指出,本案系被害人Z某某率先实施不法侵害(用木方块击打W某某头部)引发,Z某某的主动殴打行为是冲突升级的直接诱因,其对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XX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亦印证该事实。W某某的反击行为系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虽使用菜刀但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且其自身亦受轻微伤,防卫手段、强度未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主动挑衅型故意伤害,应依法对其刑事责任从宽评价。

  1. 全面梳理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 法定从宽情节:W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
  • 酌定从宽情节:W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睦;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仅全额支付医疗费,还额外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真诚谅解,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案件因民间琐事引发,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小。
  1. 结合法律规定与类案参考,论证不起诉合法性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类案检索结果,甘肃地区多起同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均对“被害人过错+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与类案具有同质性,符合不起诉适用标准。

  1. 契合司法政策导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本案系工友、邻里间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强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又能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避免简单刑罚对当事人家庭及社会关系造成二次伤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办案结果

甘肃省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W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及被害人过错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六、办案心得

  1. 细节为王,精准挖掘案件核心辩点

轻微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防卫属性等细节往往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核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陈述等证据,精准锁定被害人率先殴打这一核心细节,以此为突破口论证行为的防卫属性,为后续不起诉决定奠定基础。实践中,刑事辩护需注重证据细节的梳理与挖掘,才能找到最有效的辩护切入点。

  1. 多元辩护,整合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刑事案件的辩护并非单一角度的抗辩,而是多元情节的系统整合。本案中,辩护律师不仅关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还全面收集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口碑证明等材料,强化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酌定情节的论证,同时通过赔偿谅解实现矛盾化解,形成“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矛盾化解”的完整辩护体系,大幅提升不起诉成功率。

  1. 类案检索,强化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类案检索是刑事辩护中连接个案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桥梁。本案中,辩护律师检索甘肃地区6起同类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提炼出“轻伤二级+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不起诉”的裁判规则,将类案结论融入法律意见书,使辩护意见更具实践参考性,帮助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不起诉适用标准,提升辩护意见采纳率。

  1. 政策契合,践行宽严相济刑事理念

“少捕慎诉慎押”是当前刑事司法的重要政策导向,尤其适用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始终紧扣该政策,强调案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核心目标,而非单纯追求无罪辩护。通过积极促成赔偿谅解,推动当事人握手言和,既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又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 沟通顺畅,构建良性互动的办案环境

刑事辩护的成功离不开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本案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与类案报告,当面沟通辩护观点,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表达辩护意见,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可与采纳。良性的沟通互动是保障辩护权利、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

七、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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