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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H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宁得宇律师为其辩护,H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6-06-29 13:36:40 浏览:30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9号

一、案件概况

案由:​ 偷越国(边)境罪

当事人:​ H某

办案机关:​ 南充市xx县公安局、南充市xx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宁得宇律师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吕灵兮律师

案件焦点:​ 当事人涉嫌轻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且家庭情况特殊(有年幼子女需抚养),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

二、办案过程

及时介入,了解案情:​ 2026年5月18日,H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吕灵兮律师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了解到H某系被朋友以高薪务工为名诱骗至境外,实际工作时间短,未获利,且在案发后有主动逃离并试图返回的行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基于初步了解的案情,宁得宇律师认为H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2026年6月3日,律师向南充市xx县公安局正式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阐述了其罪名较轻、无社会危险性、家庭情况特殊(女儿刚满一周岁)等理由,并表达了家属愿意提供担保的意愿。紧盯批捕环节,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宁得宇律师迅速跟进。2026年6月19日,律师向南充市xx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并未简单重复取保申请的理由,而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依据,引用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等相关条款,系统论证了当事人符合“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宣告缓刑”等多种不予羁押的情形,并再次强调了其家庭的特殊情况。在提交书面意见的同时,宁得宇律师与办案检察官保持积极沟通,当面阐述法律意见,强调对H某采取非羁押措施既不妨碍诉讼,也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三、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有效工作,南充市xx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H某作出了 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H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四、办案心得

抓住黄金救援期,分阶段精准发力:本案的成功在于抓住了刑拘后和审查批捕这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侦查阶段迅速提交取保申请,为后续工作铺垫;审查批捕阶段则提交更有针对性和深度的法律意见,形成合力。在法律文书中,不仅要讲法理(如引用司法解释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也要讲情理(如当事人系被诱骗、家有幼女)。本案中,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的法律评价与其“家庭支柱、幼儿需要抚养”的特殊情况相结合,使论证更具说服力。在辩护中,主动援引并阐释该政策,契合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导向,有助于提升意见被采纳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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