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强制猥亵罪
结果: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
亮点:精准把握"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限制解释规则;在审查批捕阶段即实现不予批捕;从刑拘到取保仅历时14天;民营企业家身份与保障民营经济政策的有效结合
焦点:夜间路边酒后轻微猥亵是否构成"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被害人谅解对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影响;民营企业家身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考量
案例综述:Y某因酒后失控在夜间路边对被害人实施轻微猥亵行为,于2026年3月被成都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四川事务所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围绕"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限制适用、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民营企业家身份等核心要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经充分辩护,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于3月27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Y某当日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某日晚,公安机关指控Y某与朋友大量饮酒后陷入意识不清状态,在夜间路边临时起意,拉住被害人并实施了袭胸行为。被害人反抗及路人介入后,行为迅速被制止,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案发后,Y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其近亲属第一时间与被害人沟通协商,达成全额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2026年3月某日,Y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全面掌握案件细节
接受委托当日,晏建强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向其了解案发经过,告知诉讼权利,疏导焦虑情绪。
针对Y某因饮酒过量对案发细节记忆模糊的情况,律师重点核实了以下问题:
- 饮酒量及案发时的意识状态;
- 行为的具体内容、持续时间及强制程度;
- 案发时间、地点及周边人员情况;
- 到案经过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 与被害人的赔偿谅解情况。
通过会见,律师全面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基础。
2、组织团队研讨,确定不予批捕辩护策略
在了解案情后,晏建强律师迅速组织卓安所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研讨,重点围绕以下问题形成辩护策略:
- "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及限制解释;
- 强制猥亵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的量刑区分;
- 被害人谅解在审查批捕中的作用;
- 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政策依据;
-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及社会危险性判断。
经团队研讨,确定了以"不予批捕"为核心目标的辩护策略。
3、审查批捕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晏建强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当面沟通辩护意见,并提交了详细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律师从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民营企业家身份、取保候审条件等多个维度,系统论证了对Y某无逮捕必要性,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三、辩护思路
1、Y某的行为系公共场所轻微猥亵,依法不应升格法定刑,社会危害性较低
1)强制"程度轻微,未形成实质性压制。
2)案发场所不具备"当众"的实质特征。
3)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4)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公共场所仅应作为入罪考量因素,不应再作为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2、已与被害人达成全额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社会关系已有效修复
3、系初犯、偶犯,可能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极小
4、Y某系民营企业家,不予批捕符合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
5、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办理结果
经晏建强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日,Y某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
从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到3月27日取保候审,历时仅14天。在审查批捕阶段即实现不予批捕,为后续案件的从轻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办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审查批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辩护人要抓住这七天的关键窗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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