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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非法持有毒品近30克,本网律师成功为其轻罪辩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040次 案例二维码

担任黄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人,成功为其轻罪辩护,仅获刑一年

主办律师:陈武律师

 

相关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 轻罪辩护

【笔者按】:一个曾经大好有为青年,一个已经初为人父孩子的父亲,一个曾经是妻子的好丈夫,他们曾经是如此的恩爱,并有着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只因一失足,染上了毒品,从此过着欲摆脱而不能的痛苦生活,悔恨终生。曾经的有为青年而如今却为了毒品而甘为沉沦,曾经美满的家庭如今却争吵不断,只可怜那对孤儿寡母,还有那双鬓早已发白的父母,整天以泪洗脸。如果时间可以倒流,再让他选择一次,他还会踏上这条路吗,我肯定他不会。但是,真有后悔药吗?没有,有的只是无限的悔恨和痛楚。前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毒品的危害再次向人民敲响了警钟: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一个恐怖的杀手,不仅毁掉了你,更折磨着你的家庭,侵蚀着整个社会。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 四川刑事律师

=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介
控方指控
委托过程
辩护思路
法院裁判
办案体会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黄某因为一时的失足,染上了毒品,而欲摆脱也不能,过着痛不欲生的非人生活,整天依赖着毒品度日,毒品是他身上每天必须带的东西。2010年3月13号,公安民警在青羊区设卡检查,挡获吸毒人员被告人黄某,并从其身上搜出29.75克的甲基苯丙胺毒品。2010年4月3号黄某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6月9号向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

【控方指控】
以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额较大起诉青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

【委托过程】
本网律师自从3月26号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积极为当事人奔走。在我们律师的艰辛努力下,最终于4月14号、4月23号和6月11号三次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黄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人表明了我们的身份以及提出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听后对我们的辩护意见非常满意以及我们为当事人不辞辛苦积极奔走的精神而感动。同时我们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把毒瘾戒了,好好做人。在亲人的关怀和律师的开导帮助下,被告人黄某重新燃起了新的希望。

【辩护思路】
本网律师对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被告系因为自己的吸食毒品而持有的,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家境困难,儿子出生仅有几个月需要照顾。因此,我们提出了请罪辩护的意见。
1被告人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3 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黄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
5 被告人儿子出生仅仅几个月大,需要父亲的照顾。

【法院裁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我们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黄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较轻。最终仅判决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年的有期徒刑

【办案体会】
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即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的罪名。相反,如果是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持有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的,则应认定为其他相关的毒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则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括共犯),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2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他人转移、窝藏、隐匿毒品的,应认定为转移、窝藏毒品罪,而非持有毒品罪。
3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只是供自己吸食的,由于刑法不认为是吸毒行为系犯罪,因此,一般不可定罪处罚。
4 但是经查获毒品数量大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以贩养吸的,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可见,是否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关键看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毒品持有人是否具有上述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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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非法持有毒品近30克,本网律师成功为其轻罪辩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040次

担任黄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人,成功为其轻罪辩护,仅获刑一年

主办律师:陈武律师

 

相关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 轻罪辩护

【笔者按】:一个曾经大好有为青年,一个已经初为人父孩子的父亲,一个曾经是妻子的好丈夫,他们曾经是如此的恩爱,并有着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只因一失足,染上了毒品,从此过着欲摆脱而不能的痛苦生活,悔恨终生。曾经的有为青年而如今却为了毒品而甘为沉沦,曾经美满的家庭如今却争吵不断,只可怜那对孤儿寡母,还有那双鬓早已发白的父母,整天以泪洗脸。如果时间可以倒流,再让他选择一次,他还会踏上这条路吗,我肯定他不会。但是,真有后悔药吗?没有,有的只是无限的悔恨和痛楚。前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毒品的危害再次向人民敲响了警钟: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一个恐怖的杀手,不仅毁掉了你,更折磨着你的家庭,侵蚀着整个社会。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 四川刑事律师

=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介
控方指控
委托过程
辩护思路
法院裁判
办案体会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黄某因为一时的失足,染上了毒品,而欲摆脱也不能,过着痛不欲生的非人生活,整天依赖着毒品度日,毒品是他身上每天必须带的东西。2010年3月13号,公安民警在青羊区设卡检查,挡获吸毒人员被告人黄某,并从其身上搜出29.75克的甲基苯丙胺毒品。2010年4月3号黄某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6月9号向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

【控方指控】
以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额较大起诉青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

【委托过程】
本网律师自从3月26号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积极为当事人奔走。在我们律师的艰辛努力下,最终于4月14号、4月23号和6月11号三次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黄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人表明了我们的身份以及提出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听后对我们的辩护意见非常满意以及我们为当事人不辞辛苦积极奔走的精神而感动。同时我们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把毒瘾戒了,好好做人。在亲人的关怀和律师的开导帮助下,被告人黄某重新燃起了新的希望。

【辩护思路】
本网律师对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被告系因为自己的吸食毒品而持有的,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家境困难,儿子出生仅有几个月需要照顾。因此,我们提出了请罪辩护的意见。
1被告人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3 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黄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
5 被告人儿子出生仅仅几个月大,需要父亲的照顾。

【法院裁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我们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黄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较轻。最终仅判决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年的有期徒刑

【办案体会】
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即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的罪名。相反,如果是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持有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的,则应认定为其他相关的毒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则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括共犯),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2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他人转移、窝藏、隐匿毒品的,应认定为转移、窝藏毒品罪,而非持有毒品罪。
3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只是供自己吸食的,由于刑法不认为是吸毒行为系犯罪,因此,一般不可定罪处罚。
4 但是经查获毒品数量大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以贩养吸的,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可见,是否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关键看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毒品持有人是否具有上述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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