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利用手机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男子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2-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14468元,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在某App上建立名为“两个人玩的麻将”群,并购买房卡在该App中开设房间,通过组织微信好友在房间打麻将的方式抽头渔利。该群内的赌客进入房间后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8盘计1局,每局结束后,由赢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将自己的战绩截图发送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收到输家给付的赌资后,通过战绩截图判断输赢,超过16分的就抽取4元台费,再将余款转发给赢钱的赌客。

经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使用微信一的账号收取台费金额20584元;使用微信二的账号收取台费金额19212元;使用微信号三的账号收取台费金额54672元。被告人周某抽头渔利共计94468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于2021年9月13日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

2022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黄某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以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将黄某抓获归案后已对其取保候审

另查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周某持有的银色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手机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利用手机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男子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2-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14468元,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在某App上建立名为“两个人玩的麻将”群,并购买房卡在该App中开设房间,通过组织微信好友在房间打麻将的方式抽头渔利。该群内的赌客进入房间后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8盘计1局,每局结束后,由赢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将自己的战绩截图发送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收到输家给付的赌资后,通过战绩截图判断输赢,超过16分的就抽取4元台费,再将余款转发给赢钱的赌客。

经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使用微信一的账号收取台费金额20584元;使用微信二的账号收取台费金额19212元;使用微信号三的账号收取台费金额54672元。被告人周某抽头渔利共计94468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于2021年9月13日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

2022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黄某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以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将黄某抓获归案后已对其取保候审

另查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周某持有的银色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手机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