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电子物证也在很多案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很多朋友会问,什么是电子物证,电子物证鉴定范围是怎样的?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电子物证鉴定范围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电子物证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电子物证的提取与固定,首先对载有电子物证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封存,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物理实体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电子物证。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勘验取证技术,附加上时间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
二、电子物证鉴定范围是怎样的
电子物证实质是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磁性的等相似性能的信息或数据信息,经输出设备显示为人们所能识别的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形式。体现于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电子物证形式表现为:
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
①统日志文件
②备份介质;
③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映像;
④交换区文件;
⑤临时文件;
⑥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
⑦系统缓冲区。
存在于网络内的:
①防火墙日志;
②IDS日志;
③其它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
法条链接:
《》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电子物证主要的鉴定范围是计算机系统内和存在于网络内的各项内容。现在在人们生活中电脑和手机基本是必不可少的,很多重要的信息也存在于电脑和手机中,那么,同样的电子物证也就广泛的运用到了各种案件中。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电子物证鉴定范围的法律知识。如果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