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重要的依据,所以刑事证据证明的标准非常重要,那么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法律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在刑亊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意义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对案件实施的认定所达到的标准和程度。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履行了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它的主张就将不会成立。通说认为证明标准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阶段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2)证明标准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可移转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假。
二、证明标准的中外差异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在美国证据法则或理论中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的确定性,由于理论的限制,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即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必需,也是诉讼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第四等是优势证据,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及拘留,控诉书和起诉书的发布,撤销和,以及对公民逮捕的执行。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1)。可见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要求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出合理怀疑。美国学者布莱克对排除合理怀疑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他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达到的确定性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明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致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结论。综上可见,我们可得知排除合理的怀疑,是诉诸内心的道德化的高度确信,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agev.Louisiana[498U.S.39,41(1990)]案中裁决一项对陪审团的指示过分强调了允许作无罪裁决的怀疑程序,该指示只允许在“严重地不确定”或“现实的实质性怀疑”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而且把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道德上能够确定”。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奉行自由心证原则,对于刑事证明标准未作类似英美法系的严格划分。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并以此区分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证明标准。(3)实体法上的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事实以外的事实;诉讼法的事实包括:作为诉讼条件的事实,作为诉讼行为要件的事实,证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事实和其他诉讼法上的其他事实。对于实体法事实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倾向于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事实,要进行严格证明,严格证明是指依据诉讼法规定的有力证明力的证据并经适当形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得出的证明。其他的实体法事实则可进行自由证明。对于程序法事实只要进行自由证明,自由证明系指证明力不完全充足,调查程序不严格所得出的证明。
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证明标准方面的内容进行比较,我们得出以下几点:(1)英美的证明标准偏重于从阶段上进行划分。大陆法系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明标准的观念并不十分明确。(2)从划分证明标准的依据来看英美国家主要根据或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来划分。(3)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法庭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证明均要求达到诉讼证明的最高程度。前者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后者表述为“内心确信”。二者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要达到大陆法系国家所确定的内心确信。而且由于两大-法系均采用客观真实模式,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因此,这种表述只是一个证明标准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而已。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提起,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相关法律
《》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一把标尺。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知识介绍,相信大家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