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违法犯罪,政治权利有可能被剥夺。那么什么是,包括哪些呢?庭立方小编为你准备了关于方面的知识,供你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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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中的,是以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规定看,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包哪些?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附:条文
第五十四条 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附加的,的期限与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独立适用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
在缓期执行减为或者减为的时候,应当把附加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之日起计算;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是我国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如果你有关于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带来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