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它有非常明确的强制性,传唤也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并不是想传唤谁就传唤谁。那么传唤的对象有哪些,法律对传唤的对象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传唤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传唤的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二、传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接到司法机关传唤,应该主动配合。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传唤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传唤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传唤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