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刑种,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对于一些罪行轻微,不予关押,取政府与群众监督的办法作为惩罚,并进行一定的思想教育,使其获得改造,于是便有了的刑罚。那么发展到今天,我国的的特点有哪些呢?庭立方小编就为你详细介绍有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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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
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我国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主要有以下特点:
1.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等剥夺自由的刑罚,但又需要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给予一定惩罚的,可以判处。
2.对被判处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脱离自己的劳动岗位或工作单位,除了必须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行动上仍然是自由的。
3.被判处的犯罪分子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要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社会的监督。
4.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决定或执行。非法他人是一种犯罪行为。
的执行
修正案(八) 规定:“判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是我国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以上就是关于的介绍,如果你有法律咨询,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