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判决都是根据相应的事实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法院可不予采信。那么非法证据有哪些,法律对非法证据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非法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非法证据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第48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若由上述主体作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第43条中规定: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第42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第42条第二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 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规定
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略)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规定:“……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我们平时要搜集证据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形式,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无效。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非法证据有哪些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非法证据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非法证据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