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犯罪都是有犯罪对象的,比如的犯罪对象是妇女,的犯罪对象是权利人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贪污行为的,是会以定罪量刑的。那么,的犯罪对象是怎样的呢?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的犯罪对象
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法律依据: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的处罚规定】对犯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或者。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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