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区别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的一种财产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为内容。中规定一方面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不足以收监执行,而作出的刑罚,另一方面是可以和其他刑罚一起使用,来惩罚犯罪情节重的经济性犯罪。修正案九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庭立方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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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一)(MONETARY FINES)具有以下特征:
1、与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同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
4、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二)原则
第52条规定:“判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数额。”根据本条规定,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的能力,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的能力,依法判处。”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的能力。[1]
(三)方式
根据我国规定,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规定的单科主要适用于。例如,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对单位判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单独适用的情况下,规定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第275条规定,犯的,处3年以下、或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例如,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在这里,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的情形。”[2]
(四)对象
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罪性质上看,我国中的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
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分则第五章规定的,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此外在我国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
二、修正案九的规定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九)》 第三条规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九)》
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于的规定,是适合于犯罪量刑的,在刑罚修正案九制度出台之后,对于,在遭遇了不可抗力的因素之后,有是在缴纳困难,可以延期、或者免除等的规定。分期等制度既保证了的收缴,也避免了被处以的人会因为不能交纳的再次犯罪。具有进步性。本篇文章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遇到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