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当事人已经有了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以后,也不代表着自己永远都处于黑暗之中。如果自己在监狱表现良好的话,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刑或者的。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减刑与的区别是什么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1)对象不同。适用于被判处、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按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法律依据:《》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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