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和的相关规定?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分三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四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
以往司法解释文件中,只有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上述四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司法解释对这些罪名的具体量刑,特别是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作出规定。
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对于能否参照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标准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均不明确。
因此,《解释》明确这四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一定倍数执行。这里掌握的倍数比例关系,一般是二倍关系,个别情况下是五倍关系。
这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只有两档法定刑(该两罪法定刑相同),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或者,第二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均重于、的第一档、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因此,从量刑均衡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对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其他数额标准均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有关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解释条文】
第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量刑,可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数额按一定位数进行定罪。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