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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8-09-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8.09.20

· 【字 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施行日期】2018.09.20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充分审议。会议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创新工作机制,为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推动诚信河北和法治河北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任务艰巨。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长效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综合治理格局。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决议如下: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依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三、全社会要增强法治观念,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当事人应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规避、逃避、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带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执行救助资金支持力度,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五、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发挥主办作用,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强化对执行案件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节点监控,强化对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拓宽财产查控覆盖面;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探索推行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保险、审计调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需要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时,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监察、检察、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完成与“信用河北网站”的联接,实现信息共享,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任职资格限制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格局。

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限制出境、查扣车辆和查找被执行人等,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检察机关对妨碍、抗拒执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九、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相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高效、廉洁、规范。

十二、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等,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十三、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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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8.09.20

· 【字 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施行日期】2018.09.20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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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充分审议。会议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创新工作机制,为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推动诚信河北和法治河北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任务艰巨。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长效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综合治理格局。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决议如下: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依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三、全社会要增强法治观念,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当事人应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规避、逃避、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带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执行救助资金支持力度,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五、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发挥主办作用,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强化对执行案件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节点监控,强化对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拓宽财产查控覆盖面;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探索推行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保险、审计调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需要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时,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监察、检察、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完成与“信用河北网站”的联接,实现信息共享,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任职资格限制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格局。

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限制出境、查扣车辆和查找被执行人等,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检察机关对妨碍、抗拒执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九、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相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高效、廉洁、规范。

十二、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等,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十三、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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