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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20年4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废止1部规章

废止《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

二、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一)将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二章;

(三)删去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中的“登记”;

(四)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占用”;

将第三款修改为“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

(八)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

将第三项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

(十)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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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20年4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废止1部规章

废止《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

二、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一)将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二章;

(三)删去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中的“登记”;

(四)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占用”;

将第三款修改为“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

(八)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

将第三项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

(十)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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