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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外国都会房地产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1956-02-04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外国都会房地产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省人民委员会〔56〕会办字第134号 1956年2月4日)


关于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给中国教会时土地是否收归国有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56〕宗天字第505号公函;土地于转移时应收归国有土地所有权虽收归国有,土地仍可由中国教会使用。

我会今年9月13日关于处理我省机关团体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及代管物资的意见中,提到“外国教会房地产不管其转移手续是否完善,一般应认为中国教会所有”,但未指出土地移转收归国有,请各地在自理这一问题时,予以注意。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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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委员会〔56〕会办字第134号 1956年2月4日)


关于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给中国教会时土地是否收归国有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56〕宗天字第505号公函;土地于转移时应收归国有土地所有权虽收归国有,土地仍可由中国教会使用。

我会今年9月13日关于处理我省机关团体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及代管物资的意见中,提到“外国教会房地产不管其转移手续是否完善,一般应认为中国教会所有”,但未指出土地移转收归国有,请各地在自理这一问题时,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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