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1956-02-04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外国都会房地产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省人民委员会〔56〕会办字第134号 1956年2月4日)
关于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给中国教会时土地是否收归国有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56〕宗天字第505号公函;土地于转移时应收归国有土地所有权虽收归国有,土地仍可由中国教会使用。
我会今年9月13日关于处理我省机关团体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及代管物资的意见中,提到“外国教会房地产不管其转移手续是否完善,一般应认为中国教会所有”,但未指出土地移转收归国有,请各地在自理这一问题时,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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