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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8-05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捕获逃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创建平安晋城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提供一个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法惩处那些拒不悔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这次行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刑拘在逃、批捕在逃等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凡刑拘在逃、批捕在逃等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投案自首负案在逃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员家属及亲友要深明大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其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追捕,并依法从严惩处。

  四、公民应当履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人员,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为犯罪人员提供藏匿场所、资助财物、交通工具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公民检举揭发线索的,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对举报有功公民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举报电话:0356-3010110  0356-301013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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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捕获逃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创建平安晋城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提供一个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法惩处那些拒不悔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这次行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刑拘在逃、批捕在逃等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凡刑拘在逃、批捕在逃等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投案自首负案在逃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员家属及亲友要深明大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其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追捕,并依法从严惩处。

  四、公民应当履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人员,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为犯罪人员提供藏匿场所、资助财物、交通工具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公民检举揭发线索的,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对举报有功公民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举报电话:0356-3010110  0356-301013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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