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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7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晋高法〔2014〕4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已对此作具体部署,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正。为保障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实施细则》实施量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各中级、基层法院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量刑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抓好学习培训

  《实施细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必须认真学习才能保证正确理解执行。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试行期间,由于有的法官没有正确把握具体条文的内在关系和精神实质,导致实践中出现机械执行等问题。因此,要加强对一线法官的培训。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骨干进行培训。同时,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我院计划派出对这项工作熟悉的同志并延请最高法院、法学院校对量刑规范化有研究的师资到各市开展一轮专项培训。各中级法院要及时报送培训时间安排,组织辖区两级法院刑事法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一线法官,让所有刑事法官都了解、掌握规范化量刑的方法,切实提高规范化量刑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不断总结完善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中级法院要切实加强辖区指导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不断总结提高,推动工作深化、发展,必要时应及时请示我院。对于试行工作相对滞后的法院,更要有针对性地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正确实施。要进一步深化对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量刑程序、量刑证据等问题的研究,推动改革实践深入发展。

  四、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于实施的案件范围。当前,量刑规范化实施的案件范围,是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范的范围。

  第二,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实施细则》,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免刑的,则不予适用。在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宣告刑的过程中,均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导,结合定量分析,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

  第三,关于裁判说理。裁判文书要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但不要将具体量刑步骤、量刑建议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调节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针对控辩双方所提量刑情节采纳与否及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阐述。宣判后,可根据是否上诉、抗诉等情况,在庭后释明量刑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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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7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晋高法〔2014〕4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已对此作具体部署,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正。为保障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实施细则》实施量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各中级、基层法院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量刑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抓好学习培训

  《实施细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必须认真学习才能保证正确理解执行。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试行期间,由于有的法官没有正确把握具体条文的内在关系和精神实质,导致实践中出现机械执行等问题。因此,要加强对一线法官的培训。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骨干进行培训。同时,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我院计划派出对这项工作熟悉的同志并延请最高法院、法学院校对量刑规范化有研究的师资到各市开展一轮专项培训。各中级法院要及时报送培训时间安排,组织辖区两级法院刑事法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一线法官,让所有刑事法官都了解、掌握规范化量刑的方法,切实提高规范化量刑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不断总结完善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中级法院要切实加强辖区指导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不断总结提高,推动工作深化、发展,必要时应及时请示我院。对于试行工作相对滞后的法院,更要有针对性地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正确实施。要进一步深化对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量刑程序、量刑证据等问题的研究,推动改革实践深入发展。

  四、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于实施的案件范围。当前,量刑规范化实施的案件范围,是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范的范围。

  第二,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实施细则》,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免刑的,则不予适用。在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宣告刑的过程中,均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导,结合定量分析,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

  第三,关于裁判说理。裁判文书要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但不要将具体量刑步骤、量刑建议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调节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针对控辩双方所提量刑情节采纳与否及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阐述。宣判后,可根据是否上诉、抗诉等情况,在庭后释明量刑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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