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是一个出庭律师,法律规定他们有义务接受一定的为对抗方的起诉,一般来说,这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99%的案子在最后犯罪嫌疑人都会低头认罪,律师为此花费的时间全部是无用的,而这是一项没有报酬的工作。所以很多的出庭律师会选择抓一把案子在手上,等着犯罪嫌疑人低头认罪,或者在开庭的前一秒再来看这个案子,或是把它们交给自己事务所里的同事(一个大二的法律系女生曾经作为辩方律师为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就像是英美的法律题材作品里法官经常说的那样,one man has dead, the other man's life is on the stake。而这一切的一切都取决于辩方律师,以及陪审团。
然后直接切入公诉方开始举证的环节,是一个看门的大叔。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全部的落在公诉方的肩上,她要以全部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这是一个经典的controversial,经典中的经典12怒汉最后也是煞在这一点上。很难说为了打击犯罪错杀一个和为了保护人权错放一个究竟孰轻孰重,但是这个原则倒是可以看出来英美法的法庭在很大程度上是偏向于保护公民的人权,免于被强权,偏私等等一切不公正所害。比如说在刑事案件里受害人的权力只限制在环节上,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后可以引用米兰达宣言(就是那个,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陪审团在最后做出决定的时候说的是,we the jury find the defendent guilty , or not guilty,而不是innocent or not innocent,说明,陪审团的前提假设是,假设犯罪嫌疑人无罪,去寻找能够证明他有罪的证据。仔细想想,这种传统很可能起源于霍布斯的《利维坦》。霍布斯说人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先于我们的社会权利而产生,我们因为恐惧死亡而订立社会契约,将自保的权利让渡给更强势的政府,让它来保护我们。但是由于政府的强势性我们又不得不惧怕它权利的滥用,因而政府的任务实际上是保护公民,并且保护他们与政府对抗的权利。看上去很奇怪,所以为了达成这种职责最后有了分权于行政力量之外的法院。(这纯属我胡猜的)
然后法庭就紧张了。公诉方嘭一下子站起来要求清空法庭。因为这个线人身份一旦曝光很容易就被贩毒团伙给杀了。因为在英美法体系中,几乎所有的案子都是可以让普通的民众,不管是谁去旁听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目睹正义被实现。而正义的实现也应该是以每一个人的目睹为证的。超级喜欢这句,justice should be seen to be done.
TOM同学想了一下,说了一句让人贼感动的话:LAWYERS AREN'T SUPPOSED TO KEEP PROMISES THEY CANNOT KEEP.NOW I MADE A PROMISE TO MY CLIENT THAT HE WOULD NOT GO BACK TO JAIL,JUST AS I CAN BET YOU MADE A PROMISE TO CONFESS NICK ALLEN(就那证人) aren't be exposed , so let's bring back the jury, see who of us can keep the promise~~~星星眼啊,帅啊帅,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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