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20-11-20
中国法院网讯(徐帆丽 陈佳欢)为提升食品口感,六名商贩竟在生产黄粿过程中添加硼砂。11月13日上午,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6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六个月,一年,并处10000元至7000元不等,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黄某、刘某、徐某、许某、周某6人在生产黄粿过程中添加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对外销售。1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等6人生产的黄粿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黄粿中硼含量分别为22-44mg/kg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6人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犯本条规定之罪,依其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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