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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办工程资质 合同诈骗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20-11-20

中国法院网讯(王建萍)被告人周某谎称能为他人申请办理装修工程资质,在签协议拿到首付款后,用于还债、个人消费,还玩起了“失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9年4月,周某因债务缠身,在明知自已无能力申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情况下,仍谎称可为被害人唐某办理上述资质,并以安徽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唐某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唐某按协议将12万元首付款转至周某账户。周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协议期满后,工程承建资质一直未办下来,周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最后躲而不见。唐某报案。2020年4月15日,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目的是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的,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二)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这里的“逃匿”即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项规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也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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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周某因债务缠身,在明知自已无能力申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情况下,仍谎称可为被害人唐某办理上述资质,并以安徽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唐某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唐某按协议将12万元首付款转至周某账户。周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协议期满后,工程承建资质一直未办下来,周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最后躲而不见。唐某报案。2020年4月15日,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目的是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的,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二)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这里的“逃匿”即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项规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也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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