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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九十七条 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九十七条 内容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凝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6:42:35.507

释义阐明

第九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2条,本条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了第1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二是在第2款中增加了鉴定意见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时限为5日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第3款,明确了诊断证明结论告知的规定。四是将“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修改为“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确定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足、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等情形,只有经过审查没有瑕疵的鉴定意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了使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知晓鉴定意见,本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要求以保证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鉴定意见作出后,如果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可能出于自身种种考虑,认为鉴定意见不全面、不充分或者不正确,因而申请重新鉴定,要求复查。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并不是只要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就应当允许,而是要审查是否有必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是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均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2)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不论这种异议是否成立,也不论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只要他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均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3)进行重新鉴定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即重新鉴定的申请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重新鉴定;如果事后经查实,鉴定意见确有错误,且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予以解决。(4)为了及时处理行政案件防止有些当事人利用重新鉴定阻碍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经过一次重新鉴定,当事人仍有异议的,不得再申请重新。

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是,重新鉴定并不是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防止当事人在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上久拖不决。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由于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对鉴定专业知识和鉴定程序等了解有限,对鉴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能知之甚少,而鉴定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的活动,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公安机关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不够合理等情况,即使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6:43:03.23

实务指南

一、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求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的,公安机关是否允许?

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除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之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也应当被告知,本条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要求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的,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告知。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本条中“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本规定第82条规定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如何区分?

本规定第82条的规定是指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即只要出现了本规定第8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在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发现鉴定意见存在某些情况,为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本条中未明确“必要时”是指何种具体情形,具体工作中由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根据案件情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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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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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内容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凝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6:42:35.507

释义阐明

第九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2条,本条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了第1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二是在第2款中增加了鉴定意见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时限为5日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第3款,明确了诊断证明结论告知的规定。四是将“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修改为“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确定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足、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等情形,只有经过审查没有瑕疵的鉴定意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了使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知晓鉴定意见,本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要求以保证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鉴定意见作出后,如果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可能出于自身种种考虑,认为鉴定意见不全面、不充分或者不正确,因而申请重新鉴定,要求复查。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并不是只要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就应当允许,而是要审查是否有必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是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均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2)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不论这种异议是否成立,也不论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只要他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均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3)进行重新鉴定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即重新鉴定的申请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重新鉴定;如果事后经查实,鉴定意见确有错误,且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予以解决。(4)为了及时处理行政案件防止有些当事人利用重新鉴定阻碍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经过一次重新鉴定,当事人仍有异议的,不得再申请重新。

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是,重新鉴定并不是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防止当事人在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上久拖不决。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由于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对鉴定专业知识和鉴定程序等了解有限,对鉴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能知之甚少,而鉴定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的活动,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公安机关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不够合理等情况,即使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6:43:03.23

实务指南

一、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求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的,公安机关是否允许?

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除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之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也应当被告知,本条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要求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的,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告知。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本条中“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本规定第82条规定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如何区分?

本规定第82条的规定是指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即只要出现了本规定第8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在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发现鉴定意见存在某些情况,为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本条中未明确“必要时”是指何种具体情形,具体工作中由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根据案件情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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