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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条 鉴定费用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0-12-21 11:52:49

条文内容

第一百条 内容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7条,本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删除了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不承担当事人自行鉴定的费用的规定。

2006年《程序规定》规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除具有法定情形外,由申请人承担。但是,随着《行政强制法》将鉴定费用明确为由行政机关承担本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再区分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费用承担方式,以后不管是初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的费用,除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外,都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但是,当事人自行鉴定的,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案情已经查明不需要进行鉴定,当事人仍坚持自行鉴定的,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虽然同样应当进行审查,但不属于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进行鉴定的情形,也就可以不承担鉴定费用。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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