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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零四条 辨认的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内容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辨认的具体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1条,本条将“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修改为“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并增加了第3款和第4款,明确了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的要求,以及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的要求。

为保证辨认工作客观有效,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之中。也就是说,辨认对象不能是单独一人,而要与其他有关或者无关的特征相类似的对象混杂在一起,以提高辨认的公正性。同时,主持辨认的人民警察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主持人要确保辨认人在安全可靠、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和外在压力或者诱惑的情况下进行辨认,以增强辨认的客观性。

为保证辨认工作准确,防止出现偏差,本条规定了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辨认对象的数量,即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且该7人应当性别相同,年龄相仿;对违法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且照片上的人应当性别相同,年龄相仿。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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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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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辨认的具体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1条,本条将“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修改为“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并增加了第3款和第4款,明确了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的要求,以及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的要求。

为保证辨认工作客观有效,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之中。也就是说,辨认对象不能是单独一人,而要与其他有关或者无关的特征相类似的对象混杂在一起,以提高辨认的公正性。同时,主持辨认的人民警察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主持人要确保辨认人在安全可靠、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和外在压力或者诱惑的情况下进行辨认,以增强辨认的客观性。

为保证辨认工作准确,防止出现偏差,本条规定了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辨认对象的数量,即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且该7人应当性别相同,年龄相仿;对违法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且照片上的人应当性别相同,年龄相仿。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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