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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零五条 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内容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辨认人保守秘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时,有些案件的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有过直接接触,因而对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一定的了解。在办案人民警察已经发现违法嫌疑人,但又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让被侵害人去辨认,就可以将违法嫌疑人辨认出来。但也有些案件,办案人民警察还没有掌握违法嫌疑人时,让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违法嫌疑人可能活动的地方进行寻找辨认,也可以及时查获违法嫌疑人。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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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辨认人保守秘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时,有些案件的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有过直接接触,因而对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一定的了解。在办案人民警察已经发现违法嫌疑人,但又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让被侵害人去辨认,就可以将违法嫌疑人辨认出来。但也有些案件,办案人民警察还没有掌握违法嫌疑人时,让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违法嫌疑人可能活动的地方进行寻找辨认,也可以及时查获违法嫌疑人。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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