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0-12-21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本条是关于为辨认人保守秘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时,有些案件的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有过直接接触,因而对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一定的了解。在办案人民警察已经发现违法嫌疑人,但又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让被侵害人去辨认,就可以将违法嫌疑人辨认出来。但也有些案件,办案人民警察还没有掌握违法嫌疑人时,让被侵害人或者其他在违法嫌疑人可能活动的地方进行寻找辨认,也可以及时查获违法嫌疑人。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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