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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人以及其他境外人员的出境入境管理措施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九条 内容

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以及其他境外人员的出境入境管理措施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1928年的《哈瓦那外国人地位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及在其领土内居住的条件。198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法学会通过了《关于外国人入境和驱逐出境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声明:“各国对于外国人之许可入境,或附带条件之许可入境,或使其强制驱离之权,乃是源自于该国主权及独立之理论上且必然的结论。”可见,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居留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权力,而非国际法上的义务。也就是说,除了基于国际条约义务或者一般国际法强加义务(如接纳外交官员)而产生的接纳外国人的情形外,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人境和居留的义务,国家基于属地优越权和根据它的对外政策,有权自主、独立地控制外国人人境和居留的权利。从这一角度而言,外国人被接纳入境、居留的权利,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实际享有而不是被实际赋予的权利。因此,对外国人被接纳入境、居留的权利,各国普遍将其界定为一种主权行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救济方面往往规定了不少限制。我国也不例外,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法设定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以及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等措施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对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规定即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而新增的。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而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当事人不能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再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8-12-05 14:47:10.61

实务指南

一、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对依据《人民警察法》而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措施是否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鉴于《人民警察法》对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是否适用继续盘问措施未作出特别规定,亦未对继续盘问的救济渠道作出特别规定,对符合上述继续盘问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继续盘问措施,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对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而被采取的继续盘问措施不服的,才有上述救济权的限制;对因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而被继续盘问的,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8-07-06 21:39:33.797

二、本条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如前文所述,本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有关对外国人救济权的限制(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规定预留了法律空间,也就是说,《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与作为救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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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内容

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以及其他境外人员的出境入境管理措施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1928年的《哈瓦那外国人地位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及在其领土内居住的条件。198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法学会通过了《关于外国人入境和驱逐出境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声明:“各国对于外国人之许可入境,或附带条件之许可入境,或使其强制驱离之权,乃是源自于该国主权及独立之理论上且必然的结论。”可见,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居留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权力,而非国际法上的义务。也就是说,除了基于国际条约义务或者一般国际法强加义务(如接纳外交官员)而产生的接纳外国人的情形外,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人境和居留的义务,国家基于属地优越权和根据它的对外政策,有权自主、独立地控制外国人人境和居留的权利。从这一角度而言,外国人被接纳入境、居留的权利,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实际享有而不是被实际赋予的权利。因此,对外国人被接纳入境、居留的权利,各国普遍将其界定为一种主权行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救济方面往往规定了不少限制。我国也不例外,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法设定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以及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等措施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对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规定即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而新增的。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而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当事人不能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再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8-12-05 14:47:10.61

实务指南

一、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对依据《人民警察法》而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措施是否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鉴于《人民警察法》对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是否适用继续盘问措施未作出特别规定,亦未对继续盘问的救济渠道作出特别规定,对符合上述继续盘问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继续盘问措施,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对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而被采取的继续盘问措施不服的,才有上述救济权的限制;对因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而被继续盘问的,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8-07-06 21:39:33.797

二、本条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如前文所述,本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有关对外国人救济权的限制(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规定预留了法律空间,也就是说,《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与作为救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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