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12-21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第二百五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死亡的报告制度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0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修改为“限制活动范围。
本条规定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主要目的是便于公安部和外交部掌握案件情况,以便在外国政府提出交涉时能够及时准确答复,以免给外交工作造成被动。本条没有规定报告的时限,但应当是毫不迟延地报告。所谓毫不迟延,就是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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