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0-12-21
第二百六十二条 内容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第二百六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的完整性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7条,本条未作修改。
行政案件案卷中的法律文书和定性依据材料要客观、准确反映公安机关办案时的真实情况,即要将办案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各种案卷材料如实整理,全部整齐归卷。既不能将应当入卷的材料不入卷,也不应将不该入卷的内容纳入,更不能毁损伪造有关案卷材料,违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8-12-05 15:06:58.06
法律文书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首先要求当事人签名,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除当事人不会、不能签名或者表明笔录的改动等必须捺指印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当首先要求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名。之所以要坚持签名优先的原则,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提高,签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确认行为和事实的首选方式。其次,相对于捺指印来说,签名更难作假。在我国古代,当事人被强行按住手指捺指印或者当事人在睡眠状态下被偷偷地捺指印的事并不鲜见,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死人都“会”捺指印。最后,在有些群众的心目中,捺指印就好像是“招供画押”;对有些人来说,捺指印搞得一手油墨,显得不太雅观,对捺指印存在抵触心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保证文书材料的真实性,要求当事人在签名的同时指印完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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