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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六条 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内容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1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修改为“限制活动范围”,并明确“限制活动范围”虽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但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亦有权探视。

一国驻外使馆、领馆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义务。当其本国公民在其驻在国被执法机关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使馆、领馆官员可以探视。使馆、领馆官员的探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监督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因此,应当允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于探视的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本国公民,公安机关应在双边领事条约规定时限内予以安排,如无条约规定,亦应尽快安排。如当事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我公安机关可以不作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意见。探视要求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提出,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可予以协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时应遵守我有关探视规定。主办机关需要就探视事宜同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联系时,应当分别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进行,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予以协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与其本国在华被监视居住、拘留审查、行政拘留的本国公民往来信件,公安机关应按有关领事条约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迅速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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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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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1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修改为“限制活动范围”,并明确“限制活动范围”虽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但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亦有权探视。

一国驻外使馆、领馆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义务。当其本国公民在其驻在国被执法机关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使馆、领馆官员可以探视。使馆、领馆官员的探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监督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因此,应当允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于探视的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本国公民,公安机关应在双边领事条约规定时限内予以安排,如无条约规定,亦应尽快安排。如当事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我公安机关可以不作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意见。探视要求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提出,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可予以协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时应遵守我有关探视规定。主办机关需要就探视事宜同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联系时,应当分别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进行,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予以协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与其本国在华被监视居住、拘留审查、行政拘留的本国公民往来信件,公安机关应按有关领事条约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迅速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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