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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四条 通知外国使馆、领馆》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四条 内容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更新时间:2018-12-05 14:52:10.77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五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知外国使馆、领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9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将原条文中的“监视居住”修改为“限制活动范围”,并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的规定,在不通知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馆、领馆的适用条件中增加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内容。

本条对通知外国使馆、领馆的适用情形、通知内容及不通知的适用情形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1.通知的适用情形,即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2.通知内容,包括该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

3.不通知的适用情形:一是当事外国人要求不通知其所属国使馆、领馆。二是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例如,2008年10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第8条规定,“遇派遣国国民(含自称派遣国国民者,如查明非派遣国国民则除外),在领区内被逮捕、监禁、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的拘禁时,不论其本人是否请求,接受国主管机关应不延迟地于4日内将该国民被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派遣国领馆。如果由于通讯困难无法通知领馆,接受国主管机关应通知派遣国使馆。”也就是说,如果日本国国民在我国境内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该日本人即使要求不通知日本驻华使馆、领馆,我公安机关也必须通知日本驻华使馆、领馆,因为中日两国已签署强制通知的双边协议。三是当事外国人本人提出不通知的书面请求。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可以不通知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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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更新时间:2018-12-05 14:52:10.77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五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知外国使馆、领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9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将原条文中的“监视居住”修改为“限制活动范围”,并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的规定,在不通知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馆、领馆的适用条件中增加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内容。

本条对通知外国使馆、领馆的适用情形、通知内容及不通知的适用情形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1.通知的适用情形,即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2.通知内容,包括该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

3.不通知的适用情形:一是当事外国人要求不通知其所属国使馆、领馆。二是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例如,2008年10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第8条规定,“遇派遣国国民(含自称派遣国国民者,如查明非派遣国国民则除外),在领区内被逮捕、监禁、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的拘禁时,不论其本人是否请求,接受国主管机关应不延迟地于4日内将该国民被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派遣国领馆。如果由于通讯困难无法通知领馆,接受国主管机关应通知派遣国使馆。”也就是说,如果日本国国民在我国境内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该日本人即使要求不通知日本驻华使馆、领馆,我公安机关也必须通知日本驻华使馆、领馆,因为中日两国已签署强制通知的双边协议。三是当事外国人本人提出不通知的书面请求。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可以不通知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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