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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的条件是什么?通缉的程序是什么?通缉是由谁决定的?

发布时间:2021-01-08

通缉是最常用的法律词语之一。那么通缉的条件是什么?通缉的程序是什么?通缉是由谁决定的?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通缉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释义】

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二是基于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能力和装备等各方面的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行使通缉权,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

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 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因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第二百三十六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追捕。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2000年8月28日施行 高检会〔2000〕2号)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并将逮捕决定书、通缉通知书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身份、特征等情况及简要案情,送达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通缉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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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释义】

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二是基于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能力和装备等各方面的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行使通缉权,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

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 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因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第二百三十六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追捕。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2000年8月28日施行 高检会〔2000〕2号)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并将逮捕决定书、通缉通知书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身份、特征等情况及简要案情,送达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通缉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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