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的前提有两个:
一是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3年以下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在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在监狱内服刑,也就是人们口中说的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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