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21-02-07
过失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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