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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4(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6-04 15:14:45

2014年5月28日

豫高法[2014]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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