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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现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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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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