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10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行为人通过驾驶交通工具撞击他人,达到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目的。那么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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