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11
行为人为了避免自己地里的庄稼被动物破坏,因而在禁猎期采用禁用的工具猎捕“三有”动物,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律师解答:行为人为防止“三有”动物破坏庄稼而猎捕杀害,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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