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07-11
甲、乙事前没有预谋和分工的分别对丙进行伤害行为,甲是攻击上身,乙是攻击下身,经鉴定都构成轻伤。那么两人无共同犯意的实施伤害行为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当分别处理。其一,两被告人虽然都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但两人对伤害被害人事前没有预谋和分工,事后也没有一起出逃。两人之间的犯意没有相互沟通,彼此协调,而是在独立的犯意下实施的,相互之间也没有配合;其次,从客观行为上来看,两被告人没有共同实施伤害行为,两人的伤害行为是分离的。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毒品犯罪
#暴力犯罪